1.劳动者主动辞职:一般无补偿
常规离职: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如某教育培训机构教师提前30天提交辞职信),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试用期离职:提前3日通知(如某连锁便利店试用期店员口头告知离职),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工资或索要赔偿。
例外情形:若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如未缴社保、拖欠工资),劳动者可即时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

非过错性解除(如员工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变化):
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1个月工资)+经济补偿(N)。
案例一:某服装厂因生产线升级,裁撤传统缝纫岗位。缝纫工老周因技术不足无法转岗,企业支付N+1补偿(工龄5年补偿6个月工资)。
经济性裁员:企业需提前30日向工会说明并报告劳动部门,支付经济补偿(N)。
未履行提前通知的“高额赔偿风险”
1.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终止合同
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若劳动合同到期未提前30日通知终止,用人单位需按日支付赔偿金(每延迟1日=1日工资)。
案例二:某广告公司未提前通知终止销售主管刘某的合同,仲裁裁决企业支付30日工资赔偿(刘某月薪1.2万元,赔偿1.2万元)。
2.劳动者未提前通知直接离职
若劳动者未提前30日通知(非试用期)且造成企业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三:某医药公司研发员张某突然离职,导致新药实验数据丢失。法院判决张某赔偿企业1个月工资(按实际损失比例折算)。
特殊场景下的“双倍赔偿陷阱”
1.违法解除的“2N赔偿”
用人单位无合法理由解除合同(如虚构“业绩不达标”辞退员工),需支付2倍经济补偿(2N)。
案例四:某物流公司以“态度不佳”辞退快递员王某,因未提供考核证据,法院判决支付2N赔偿(工龄3年×月薪8000元×2=4.8万元)。
2.未支付代通知金的“隐形违法”
案例五:某科技公司因业务调整解除程序员李某合同,仅支付N补偿但未提前30日通知。李某申请仲裁,企业被裁定补发1个月工资(7500元)作为代通知金。
企业与劳动者的“合规指南”
1.企业的风险防控
制度明确: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调岗条件(如某制造企业规定“技术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可解除合同”),避免争议。
程序留痕:解除通知通过EMS邮寄并保留签收回执(如某酒店因未送达败诉,赔偿2N)。
2.劳动者的证据策略
固化通知记录:通过邮件、微信等书面形式提交离职申请(如某设计师用企业邮箱发送辞职信);
留存违法证据:收集工资流水、社保记录(如某销售员通过银行流水证明企业拖欠薪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