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签名即担责:签字人必须按票据文义履行义务
法律规则:凡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等),必须按票面文字承担票据责任。例如:乙公司财务经理王某以公司名义签发支票,即使未获授权,公司仍须对持票人付款——因签章外观符合法定形式。
2.未记载事项不得主张权利或抗辩
双向约束:
债权人限制:持票人不得以口头约定主张票面未载明的权利(如要求支付逾期利息但票据未注明);
债务人限制:票据债务人不得以票据外事由对抗持票人(如抗辩“货物未交付”但票据未关联此条件)。
案例:
丙公司持汇票索款,债务人以“汇票系为担保借款而开立”抗辩,法院驳回——因担保关系未记载于票面,不影响票据效力。
3.禁止以外部证据变更票据含义
刚性规则:即使票面文字与真实意思不符(如将“质押”误写为“转让”),仍按文字记载认定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票据解释不得探求当事人真实意思,仅以文字为准”。
4.电子票据以系统记载为唯一依据
数字时代新规:电子商业汇票(ECDS系统)中,当事人约定与系统记录冲突时,以系统记载为准。
典型案例:
华创证券委托中信银行代持票据,但ECDS系统显示质权人为中信银行。最高法院判决:“华创证券非系统记载权利人,无权行使追索权”——电子票据文义性排斥隐名代理。
票据文义性与无因性、要式性的关系
1.文义性是无因性的实现基础
逻辑链条:
无因性(票据效力独立于基础交易)→文义性(权利义务仅凭票面文字确定)→保障流通(后手无需调查前手交易背景)。
示例:
丁公司受让汇票后,即使前手李某欺诈取得票据,只要丁公司善意且票据记载完备,仍享有票据权利——文义性切断瑕疵原因链。
2.文义性是要式性的延伸
形式与内容统一:
要式性强制票据行为符合法定格式(如签章位置、记载事项);
文义性进一步要求:符合格式的记载文字具有终局效力。
反例:
支票添加“密码栏”并约定“输入密码方可付款”,法院认定:“密码非票据法记载事项,不产生票据效力”——要式性缺失导致文义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