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到期后追索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被付款人拒绝付款时,依法向票据债务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主张偿还票据金额及法定费用的权利​​。该权利是持票人的“第二顺位权利”,需在​​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超期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例如,甲公司持有一张2025年6月1日到期的商业汇票,若当日被银行拒付,最迟需在​​12月1日​​前向供应商(前手)追索货款及利息。这一规则是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的核心考点。
票据到期后追索  票据到期后追索的法定定义与特征
  1.​​法律性质:第二顺位权利​​
  ​​权利顺位​​:票据追索权是“第二顺序权利”,持票人须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权利),被拒后方可追索其他债务人。
  ​​连带责任​​: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跳过债务顺序,自由选择任一或全体债务人追偿。
  ​​案例​​:
  乙公司持汇票被银行拒付后,可同时起诉出票人丙公司、背书人丁公司及保证人戊公司,要求连带清偿100万元票款及利息。
  2.​​核心特征:法定性与短期性​​
  ​​法定性​​:追索权是法律强制赋予的权利,无需当事人约定;
  ​​短期性​​:6个月时效远短于普通民事权利3年诉讼时效,旨在加速票据债务清算。
  到期后追索的适用条件与行权程序
  1.​​行权前提:满足“三要件”​​
  ​​票据合法有效​​:票据记载事项完整(如金额、出票人签章),无伪造、变造情形;
  ​​按期提示付款​​:持票人需在法定提示付款期内请求付款(如商业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取得拒付证明​​:提供银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出具的书面拒付声明。
  2.​​行权程序:两步操作​​
  ​​通知义务​​:自取得拒付证明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前手(未及时通知可免责,但需赔偿延迟损失);
  ​​发起追索​​:持票人可同时起诉所有债务人,无需按债务顺序逐一追偿。
  ​​示例​​:
  2025年3月1日,A公司被拒付后,于3月3日向B公司(前手)发追索函,并同步起诉C公司(出票人),符合法定程序。
  追索对象与追索金额的法定范围
  1.​​追索对象:四类债务人连带担责​
追索对象
债务人类型 责任范围 免责情形
​出票人​ 终局责任(清偿后权利消灭)
​背书人​ 连带责任(可向前手再追索) 记载“不得转让”且后手违规
​承兑人​ 主债务责任(商业汇票专属) 附条件承兑视为拒绝
​保证人​ 连带担保责任 被保证人债务无效
  2.​​追索金额:三类法定费用​​
  ​​本金​​:被拒付的票面金额(如100万元);
  ​​利息​​: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按央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直接费用​​:取得拒付证明的费用、通知邮寄费等(不含律师费或诉讼费)。
  ​​案例​​:
  丁公司被追索时需支付:票款80万元+利息(80万×5%×90天/360)+公证费2000元=总计8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