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法律性质:第二顺位权利
权利顺位:票据追索权是“第二顺序权利”,持票人须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权利),被拒后方可追索其他债务人。
连带责任: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跳过债务顺序,自由选择任一或全体债务人追偿。
案例:
乙公司持汇票被银行拒付后,可同时起诉出票人丙公司、背书人丁公司及保证人戊公司,要求连带清偿100万元票款及利息。
2.核心特征:法定性与短期性
法定性:追索权是法律强制赋予的权利,无需当事人约定;
短期性:6个月时效远短于普通民事权利3年诉讼时效,旨在加速票据债务清算。
到期后追索的适用条件与行权程序
1.行权前提:满足“三要件”
票据合法有效:票据记载事项完整(如金额、出票人签章),无伪造、变造情形;
按期提示付款:持票人需在法定提示付款期内请求付款(如商业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取得拒付证明:提供银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出具的书面拒付声明。
2.行权程序:两步操作
通知义务:自取得拒付证明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前手(未及时通知可免责,但需赔偿延迟损失);
发起追索:持票人可同时起诉所有债务人,无需按债务顺序逐一追偿。
示例:
2025年3月1日,A公司被拒付后,于3月3日向B公司(前手)发追索函,并同步起诉C公司(出票人),符合法定程序。
追索对象与追索金额的法定范围
1.追索对象:四类债务人连带担责
债务人类型 | 责任范围 | 免责情形 |
---|---|---|
出票人 | 终局责任(清偿后权利消灭) | 无 |
背书人 | 连带责任(可向前手再追索) | 记载“不得转让”且后手违规 |
承兑人 | 主债务责任(商业汇票专属) | 附条件承兑视为拒绝 |
保证人 | 连带担保责任 | 被保证人债务无效 |
本金:被拒付的票面金额(如100万元);
利息: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按央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直接费用:取得拒付证明的费用、通知邮寄费等(不含律师费或诉讼费)。
案例:
丁公司被追索时需支付:票款80万元+利息(80万×5%×90天/360)+公证费2000元=总计8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