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在票据丧失(如被盗、遗失)后,依法通知付款人暂停支付票款,防止他人冒领的临时救济制度​​。该权利仅适用于​​付款人明确的票据​​(如支票、已承兑商业汇票),且需在挂失后3日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起诉。例如,甲公司丢失了一张收款人为乙公司的100万元支票,立即向开户银行提交挂失止付通知书,银行暂停支付12天,为甲公司争取了法律救济时间。这一规则是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的核心考点。
票据挂失止付是什么?  票据挂失止付的法定定义与核心特征
  ​​1.法律性质:临时性救济措施​​
  ​​立法目的​​:防止票据被他人冒领,为失票人争取司法救济时间(公示催告或诉讼)。
  ​​非终局性​​:挂失止付​​不能直接恢复票据权利​​,需结合法院的除权判决或诉讼确权。
  ​​2.核心特征:法定性与紧急性​​
  ​​法定性​​:仅限《支付结算办法》明确的四类票据: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支票;
  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紧急性​​:付款人收到通知后​​必须立即暂停支付​​,否则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上海某公司遗失100万元支票后,当日向银行提交完整挂失通知书,银行冻结支付,避免了票款被冒领。
  挂失止付的适用范围与操作流程
  ​​1.适用前提:三类法定条件缺一不可​​
  ​​票据真实丧失​​:因被盗、遗失等非自愿原因脱离权利人控制;
  ​​付款人明确​​:票据需记载付款人名称及代理付款人(否则无法通知);
  ​​票据类型合规​​:如现金支票可挂失,转账银行汇票不可挂失。
  ​​2.操作流程:两步时效性操作​​
  ​​步骤1:提交挂失止付通知书​​
  需完整填写三项内容(《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1)票据丧失时间、地点及原因(如“2025年6月1日于办公室遗失”);
  (2)票据种类、号码、金额等核心信息;
  (3)失票人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风险提示​​:若缺少收款人名称或票据金额,银行有权拒收。
  ​​步骤2:3日内启动司法程序​​
  失票人需在挂失后3日内向​​票据支付地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起诉,否则挂失12日后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