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取得是指基于法定事由(如出票、背书、继承等)合法持有票据,从而享有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的法律事实​​。票据权利的取得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并给付对价(双方认可的等价利益)。例如,供应商收到采购方签发的汇票并交付货物,即通过​​支付对价​​原始取得票据权利;若该票据被员工偷盗后转卖,第三方明知来源非法仍接收,则​​不享有权利​​。这一规则是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的核心考点,考生需重点掌握“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大类型及其法定要件。
票据权利取得的情形  原始取得:从“权利源头”直接获取票据权利
  1.​​发行取得:商事交易的“起点站”​​
  ​​法律要件​​:直接通过出票行为取得票据,需满足​​票据记载完整​​(金额、日期、收款人等绝对记载事项无缺失)及​​签章真实​​(出票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案例​​:
  浙江某芯片厂向供应商采购原材料,签发500万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供应商作为收款人,通过出票人的交付行为直接取得票据权利。若出票人使用伪造印章(如员工私刻公章),供应商未审查出异常,则因​​重大过失​​丧失权利。
  2.​​善意取得:商业风险的“避风港”​​
  ​​适用条件​​:
  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如员工私自转让公司票据);
  支付合理对价;
  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已尽基本审查义务,如核对背书连续性)。
  ​​法律保障​​:
  北京某教育机构员工张某将未背书的汇票私自出售给装修公司。若装修公司支付合理费用、审查票据无异常且不知张某无权处分,可​​善意取得​​票据权利;原权利人(教育机构)因保管失职,不得对抗善意持票人。
  继受取得:通过“权利流转”间接获取票据权利
  1.​​票据法上的继受:背书转让的“规则赛道”​​
  ​​操作规范​​:
  背书需连续且完整(如A→B→C不可跳转为A→C);
  电子票据需通过银行系统完成背书签章(如央行ECDS系统)。
  ​​案例与限制​​:
  深圳某医疗设备厂将医院承兑的汇票背书转让给物流公司支付运费。物流公司审查背书连续后取得权利;但若前手(设备厂)通过欺诈获得票据,物流公司的权利​​不得优于前手​​,可能被债务人抗辩。
  2.​​非票据法上的继受:法律程序的“特别通道”​​
  ​​常见情形​​:
  ​​继承​​:需公证机构出具继承证明(如上海企业家之子继承父亲商业本票);
  ​​企业合并​​:需审查原企业债务纠纷,避免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强制执行​​:依生效判决取得票据。
  ​​权利限制​​:
  通过继承取得的票据,若前手权利有瑕疵(如票据系偷盗所得),继承人​​不得行使票据权利​​,仅能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特殊情形与限制:权利取得的“高压线”
  1.​​无偿取得:权利受限的“单行道”​​
  ​​适用场景​​:税收划转、公益赠与等无需支付对价。
  ​​法律限制​​:
  某地方政府因企业欠税扣押其支票并转交国库。国库虽未支付对价,但若该支票系伪造,国库需返还票据;若前手(欠税企业)权利有瑕疵,国库​​权利范围受限​​。
  2.​​非法取得:权利消灭的“雷区”​​
  ​​禁止行为​​:
  欺诈、胁迫、偷盗等手段取得票据;
  明知票据来源非法仍恶意接收;
  因重大过失取得无效票据(如金额涂改未发现)。
  ​​案例​​:
  武汉某公司员工伪造合同骗取供应商汇票,并低价转卖给第三方。第三方明知来源非法仍接收,法院判决其​​不享有票据权利​​。
  3.​​时效限制:权利行使的“倒计时”​​
  ​​规则​​:
  汇票付款请求权自到期日起​​2年​​内有效,超期则权利消灭;
  支票持票人需在出票日起​​6个月​​内主张权利。
  ​​后果​​:
  某农产品经销商2023年5月到期汇票,2025年6月才提示付款,银行有权拒付;但持票人可依《票据法》要求出票人返还不当得利(需在3年民法时效内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