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发行取得:商事交易的“起点站”
法律要件:直接通过出票行为取得票据,需满足票据记载完整(金额、日期、收款人等绝对记载事项无缺失)及签章真实(出票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案例:
浙江某芯片厂向供应商采购原材料,签发500万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供应商作为收款人,通过出票人的交付行为直接取得票据权利。若出票人使用伪造印章(如员工私刻公章),供应商未审查出异常,则因重大过失丧失权利。
2.善意取得:商业风险的“避风港”
适用条件:
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如员工私自转让公司票据);
支付合理对价;
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已尽基本审查义务,如核对背书连续性)。
法律保障:
北京某教育机构员工张某将未背书的汇票私自出售给装修公司。若装修公司支付合理费用、审查票据无异常且不知张某无权处分,可善意取得票据权利;原权利人(教育机构)因保管失职,不得对抗善意持票人。
继受取得:通过“权利流转”间接获取票据权利
1.票据法上的继受:背书转让的“规则赛道”
操作规范:
背书需连续且完整(如A→B→C不可跳转为A→C);
电子票据需通过银行系统完成背书签章(如央行ECDS系统)。
案例与限制:
深圳某医疗设备厂将医院承兑的汇票背书转让给物流公司支付运费。物流公司审查背书连续后取得权利;但若前手(设备厂)通过欺诈获得票据,物流公司的权利不得优于前手,可能被债务人抗辩。
2.非票据法上的继受:法律程序的“特别通道”
常见情形:
继承:需公证机构出具继承证明(如上海企业家之子继承父亲商业本票);
企业合并:需审查原企业债务纠纷,避免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强制执行:依生效判决取得票据。
权利限制:
通过继承取得的票据,若前手权利有瑕疵(如票据系偷盗所得),继承人不得行使票据权利,仅能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特殊情形与限制:权利取得的“高压线”
1.无偿取得:权利受限的“单行道”
适用场景:税收划转、公益赠与等无需支付对价。
法律限制:
某地方政府因企业欠税扣押其支票并转交国库。国库虽未支付对价,但若该支票系伪造,国库需返还票据;若前手(欠税企业)权利有瑕疵,国库权利范围受限。
2.非法取得:权利消灭的“雷区”
禁止行为:
欺诈、胁迫、偷盗等手段取得票据;
明知票据来源非法仍恶意接收;
因重大过失取得无效票据(如金额涂改未发现)。
案例:
武汉某公司员工伪造合同骗取供应商汇票,并低价转卖给第三方。第三方明知来源非法仍接收,法院判决其不享有票据权利。
3.时效限制:权利行使的“倒计时”
规则:
汇票付款请求权自到期日起2年内有效,超期则权利消灭;
支票持票人需在出票日起6个月内主张权利。
后果:
某农产品经销商2023年5月到期汇票,2025年6月才提示付款,银行有权拒付;但持票人可依《票据法》要求出票人返还不当得利(需在3年民法时效内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