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四类责任主体:法定的“债务链条”
出票人:票据的创设者,承担终局责任(清偿后权利消灭)。
背书人:通过转让票据获取对价的前手持票人,清偿后享有再追索权。
案例:
上海A公司将汇票背书给B公司,B公司被拒付后向A公司追索,A公司清偿后可向出票人再追索。
承兑人(仅限汇票):承诺付款的银行或企业,承担主债务责任。
保证人: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第三方,责任范围与被保证人相同。
2.责任顺位:打破“先后顺序”的连带性
依据《票据法》,持票人可自由选择追索对象,无需按债务顺序逐一追偿。例如:
电子汇票持票人可同时起诉出票人、前手背书人及保证人,法院判决三方连带清偿100万元票款。
被追索人的免责情形与抗辩规则
1.法定免责事由:三类“护身符”
记载禁止转让: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后,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被背书人不担责。
持票人恶意取得:明知前手以欺诈、偷盗等手段取得票据仍受让的,被追索人可抗辩。
票据权利时效届满:
对出票人/承兑人:自到期日起2年;
对前手背书人:自被拒付日起6个月。
2.抗辩限制:切断“基础关系纠纷”
无因性原则:被追索人不得以“与持票人前手的合同纠纷”为由拒付(如货物质量问题)。
案例:
乙公司以“甲公司未交货”为由拒付丙公司(持票人),法院判决该抗辩无效,乙公司需全额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