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被追索人是指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依法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的票据债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及保证人​​。上述主体对持票人承担​​法定连带责任​​,持票人可跳过债务顺序直接向任一或全体被追索人主张权利。例如,甲公司持汇票被拒付后,可同时起诉出票人乙公司、背书人丙公司及保证人丁公司要求清偿票款。这一规则是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的核心考点。
票据的被追索人  票据被追索人的法定范围与责任层级
  ​​1.四类责任主体:法定的“债务链条”​​
  ​​出票人​​:票据的创设者,承担​​终局责任​​(清偿后权利消灭)。
  ​​背书人​​:通过转让票据获取对价的前手持票人,清偿后享有再追索权。
  ​​案例​​:
  上海A公司将汇票背书给B公司,B公司被拒付后向A公司追索,A公司清偿后可向出票人再追索。
  ​​承兑人​​(仅限汇票):承诺付款的银行或企业,承担​​主债务责任​​。
  ​​保证人​​: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第三方,责任范围与被保证人相同。
  ​​2.责任顺位:打破“先后顺序”的连带性​​
  依据《票据法》,持票人可​​自由选择追索对象​​,无需按债务顺序逐一追偿。例如:
  电子汇票持票人可同时起诉出票人、前手背书人及保证人,法院判决三方连带清偿100万元票款。
  被追索人的免责情形与抗辩规则
  ​​1.法定免责事由:三类“护身符”​​
  ​​记载禁止转让​​: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后,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被背书人不担责。
  ​​持票人恶意取得​​:明知前手以欺诈、偷盗等手段取得票据仍受让的,被追索人可抗辩。
  ​​票据权利时效届满​​:
  对出票人/承兑人:自到期日起2年;
  对前手背书人:自被拒付日起6个月。
  ​​2.抗辩限制:切断“基础关系纠纷”​​
  ​​无因性原则​​:被追索人不得以“与持票人前手的合同纠纷”为由拒付(如货物质量问题)。
  ​​案例​​:
  乙公司以“甲公司未交货”为由拒付丙公司(持票人),法院判决该抗辩无效,乙公司需全额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