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当事人是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的核心考点之一​​,也是票据法律关系成立和运行的基础。​​票据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和非基本当事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等)两类,共同构成票据权利与责任的闭环系统​​。例如甲公司采购设备时签发汇票:出票人为甲公司,付款人为乙银行,收款人为丙供应商;丙将汇票背书给丁物流公司后,丁成为持票人,乙银行承兑后成为主债务人。这种多层次当事人结构是初级会计考试支付结算模块的高频命题点,考生需重点掌握其法律定位与责任规则。
票据的当事人有哪些  ​​票据法律关系的本质​​在于其​​权利义务的链条性​​——基本当事人构成票据关系的基础框架,非基本当事人通过票据行为扩展责任网络。这一特性使票据成为兼具支付与信用功能的金融工具,也是初级会计考生分析票据效力、追索路径的核心切入点。
  基本当事人:票据关系的“铁三角”
  基本当事人是票据签发时​​必须存在的法定主体​​,缺失任一主体则票据无效。根据《支付结算办法》(2024修订)第73条,其构成如下:
  1.​​出票人:票据关系的创设者​​
  ​​法律定位​​:签发票据并委托付款或自我付款的主体(如甲公司签发支票委托银行付款);
  ​​核心责任​​:担保票据承兑和付款,对持票人承担最终清偿义务;
  ​​典型场景​​:某点心店为支付面粉货款签发银行汇票,该店即为出票人。
  2.​​付款人:支付指令的执行者​​
  ​​资格限定​​:
  汇票:银行或企业(如乙公司指定关联企业付款);
  支票:必须是出票人开户银行(个人支票付款人仅限存款行);
  本票:出票人自身承担付款责任。
  ​​责任特性​​:未承兑的汇票付款人无付款义务(如丙银行未签章承兑可不付款)。
  3.​​收款人:票据权利的初始享有者​​
  ​​权利起点​​:
  首次取得票据债权(如面粉厂收到点心店汇票可主张付款请求权);
  ​​身份转化​​:
  若背书转让票据,则转化为背书人(如面粉厂将汇票转让给包装材料商)。
  ​​案例警示​​:某公司签发支票时漏填付款行名称,导致票据无效——基本当事人记载不全将直接否定票据效力。
  非基本当事人:票据流通的“扩展网络”
  非基本当事人通过​​票据行为加入既存票据关系​​,增强票据信用与流通性。根据《票据法》第38条、第46条,主要类型包括:
  1.​​背书人:权利转让的“中转站”​​
  ​​行为要件​​:
  在票据背面签章并交付受让人(如丙公司将汇票背书给丁公司,丙成为背书人);
  ​​连带责任​​:
  担保后手所持票据的承兑和付款(若丁公司被拒付,可向丙公司追索)。
  2.​​承兑人:汇票信用的“加持者”​​
  ​​激活条件​​:
  仅汇票付款人签章承兑后成为主债务人(如乙银行在汇票盖章即承担刚性兑付义务);
  ​​拒付后果​​:
  已承兑银行拒付需赔偿持票人利息损失(某银行以“系统故障”拒付被法院强制执行)。
  3.​​保证人:债务履行的“担保人”​​
  ​​身份限制​​:
  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主体(如甲公司请关联企业为汇票付款提供保证);
  ​​责任特性​​:
  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直接索偿(保证人不得要求“先追索债务人”)。
  ​​典型案例​​:王某变造支票金额后转让,真实签章的前手(出票人)仅对原金额担责——非基本当事人的责任范围受票据行为时间点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