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外在无因性:行权不问原因
核心规则: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时,仅需验证三项形式要件:
票据记载事项完整(如金额、出票人签章等);
背书连续(转让链条完整无断裂);
依法提示付款被拒绝(如取得银行拒付证明)。
案例:
2025年江苏某公司持背书连续的电子汇票向银行提示付款遭拒,法院判决银行付款,无需审查该公司与前手的钢材交易是否真实。
2.内在无因性:抗辩不溯根源
法律依据:票据债务人(如承兑人、出票人)不得以基础关系瑕疵(如买卖无效、未交货等)对抗善意持票人。
例外限制:若持票人与债务人为直接当事人(如出票人与收款人),债务人可主张原因关系抗辩(如合同未履行)。
3.与设权性的关联逻辑
票据无因性依赖于票据的设权性(票据权利因出票行为独立创设)。例如:即使甲乙的借贷合同无效,甲签发的汇票仍有效,乙作为收款人仍可转让票据权利。
无因性原则的三大法律效果
1.票据行为效力独立存在
基础关系无效≠票据无效:
原因关系(如买卖合同被撤销)不影响已成立的票据行为效力,持票人仍可行使追索权。
反例:
若票据本身未记载付款人名称(形式违法),则票据无效,无因性无从适用。
2.持票人举证责任免除
“合法持有即推定权利”规则:
持票人无需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如为何受让汇票),票据债务人若主张持票人恶意,需自行举证(如证明欺诈、偷盗)。
3.抗辩范围严格受限
抗辩切断机制:
票据债务人仅能对直接基础关系当事人主张抗辩(如出票人抗辩收款人),不得以与前手的纠纷对抗后续持票人。
示例:
甲公司以“乙公司未交货”为由拒付丙公司(乙公司的后手),法院驳回抗辩——因丙公司非买卖合同当事人。
无因性原则的例外规则
1.直接当事人之间的原因抗辩
法律依据:在票据授受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如出票人与收款人),债务人可以基础关系瑕疵抗辩。
案例:
若甲公司直接向乙公司出票支付货款,后货物全损且合同解除,甲公司可拒付乙公司票据款。
2.无对价或恶意取得
无对价限制:因税收、继承等无偿取得票据者,权利不优于前手(如前手权利有瑕疵,则持票人不受保护)。
恶意抗辩:持票人明知债务人与前手存在纠纷仍受让票据(如折价收购争议汇票),债务人可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