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票据权利的双重结构: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首次主张资金的“主权利”
根据《票据法》第四条:
行权对象:汇票承兑人、本票出票人、支票付款人(需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
行权条件:持票人需持有完整有效的票据,并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
法律效力:债务人必须一次性足额支付,不得部分履行。
典型案例:
某建材公司持有银行承兑的200万元汇票,到期后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需当日全额支付,若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付,需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2.追索权:救济性“后备权利”
依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
触发条件:付款请求权被拒绝(如拒付、承兑人破产)或票据到期前被拒绝承兑;
追索对象:所有前手(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且可跨顺序追索;
追索范围:票据金额+利息+追索费用(如律师费、公证费)。
案例说明:
持票人丁公司因汇票被拒付,同时向出票人A、背书人B、保证人C追索。C公司清偿后,可再向A、B追偿,形成“连环追索链”。
票据权利取得的四大法定原则
1.善意取得原则
恶意无效:以欺诈、偷盗取得票据者无票据权利(如窃取支票后转让);
重大过失无效:未审查票据背书连续性而接受无效票据(如签章模糊的汇票)。
2.对价取得原则
一般规则:取得票据需支付合理对价(如货物交付、服务提供);
例外情形:因税收、继承、赠与无偿取得票据的,权利不优于前手(如前手权利有瑕疵则受让人同样受限)。
3.连续背书原则
背书连续性:票据转让需前后签章衔接(如A→B→C,缺B签章则C无法主张权利);
效力推定:连续背书持票人无需证明取得过程,直接推定享有权利。
4.形式完备原则
绝对记载事项: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缺失或更改的,票据无效(如大写金额涂改);
相对记载事项:付款地未填写的,适用债务人营业地或住所地规则。
票据权利行使的时效规则与实操要点
1.权利行使的“生死时效”(《票据法》第十七条)
权利类型 | 起算点 | 时效 | 超期后果 |
---|---|---|---|
付款请求权(汇票/本票) | 票据到期日 | 2年 | 丧失主权利 |
付款请求权(支票) | 出票日 | 6个月 | 丧失主权利 |
追索权 | 被拒绝付款/承兑日 | 6个月 | 丧失对前手追索权 |
再追索权 | 清偿日/被起诉日 | 3个月 | 丧失再追索权 |
按期提示:未在到期日10日内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前手追索权(汇票为例);
拒绝证明:须在拒付后3日内取得公证拒绝证书,否则追索权失效;
挂失止付:票据丢失后3日内需申请公示催告,否则止付通知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