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是持票人依法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也是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的核心考点。​​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例如,甲公司持有一张乙公司承兑的100万元汇票,到期后可直接要求乙公司付款(付款请求权);若乙公司拒付,甲公司可向背书人丙公司追索(追索权)。
票据的权利有哪些  ​​票据权利的本质​​在于其​​双重保障机制​​——付款请求权是首次主张资金的权利,追索权是救济性权利,共同构成持票人的完整法律保护体系,体现了票据的“无因性”和“要式性”特征。
  票据权利的双重结构: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首次主张资金的“主权利”​​
  根据《票据法》第四条:
  ​​行权对象​​:汇票承兑人、本票出票人、支票付款人(需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
  ​​行权条件​​:持票人需持有完整有效的票据,并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
  ​​法律效力​​:债务人必须一次性足额支付,不得部分履行。
  ​​典型案例​​:
  某建材公司持有银行承兑的200万元汇票,到期后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需当日全额支付,若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付,需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2.​​追索权:救济性“后备权利”​​
  依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
  ​​触发条件​​:付款请求权被拒绝(如拒付、承兑人破产)或票据到期前被拒绝承兑;
  ​​追索对象​​:所有前手(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且可跨顺序追索;
  ​​追索范围​​:票据金额+利息+追索费用(如律师费、公证费)。
  ​​案例说明​​:
  持票人丁公司因汇票被拒付,同时向出票人A、背书人B、保证人C追索。C公司清偿后,可再向A、B追偿,形成“连环追索链”。
  票据权利取得的四大法定原则
  1.​​善意取得原则​​
  ​​恶意无效​​:以欺诈、偷盗取得票据者无票据权利(如窃取支票后转让);
  ​​重大过失无效​​:未审查票据背书连续性而接受无效票据(如签章模糊的汇票)。
  2.​​对价取得原则​​
  ​​一般规则​​:取得票据需支付合理对价(如货物交付、服务提供);
  ​​例外情形​​:因税收、继承、赠与无偿取得票据的,权利不优于前手(如前手权利有瑕疵则受让人同样受限)。
  3.​​连续背书原则​​
  ​​背书连续性​​:票据转让需前后签章衔接(如A→B→C,缺B签章则C无法主张权利);
  ​​效力推定​​:连续背书持票人无需证明取得过程,直接推定享有权利。
  4.​​形式完备原则​​
  ​​绝对记载事项​​: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缺失或更改的,票据无效(如大写金额涂改);
  ​​相对记载事项​​:付款地未填写的,适用债务人营业地或住所地规则。
  票据权利行使的时效规则与实操要点
  1.​​权利行使的“生死时效”​​(《票据法》第十七条)
权利行使的“生死时效”​​
​权利类型​ ​起算点​ ​时效​ ​超期后果​
付款请求权(汇票/本票) 票据到期日 2年 丧失主权利
付款请求权(支票) 出票日 6个月 丧失主权利
追索权 被拒绝付款/承兑日 6个月 丧失对前手追索权
再追索权 清偿日/被起诉日 3个月 丧失再追索权
  2.​​权利保全的必经程序​​
  ​​按期提示​​:未在到期日10日内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前手追索权(汇票为例);
  ​​拒绝证明​​:须在拒付后3日内取得公证拒绝证书,否则追索权失效;
  ​​挂失止付​​:票据丢失后3日内需申请公示催告,否则止付通知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