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承兑人、本票出票人、支票付款人)请求按票据记载金额支付款项的权利​​,也是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的核心考点。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即持票人必须优先向主债务人主张资金,而非直接追索其他前手。例如,甲公司持有一张由乙银行承兑的100万元汇票,到期后可直接要求乙银行付款;若乙银行拒付,甲公司才可行使追索权。这一权利设计保障了票据流通的安全性与效率,是初级会计考生必须掌握的基础法律规则。
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付款请求权的行使对象与法定条件
  1.​​行权对象:仅针对票据主债务人​​
  根据《票据法》,付款请求权的行使对象具有法定限定性:
  ​​汇票​​:承兑人(如银行或企业)承担首要付款责任;
  ​​本票​​:出票人(仅限银行)是唯一付款义务人;
  ​​支票​​:付款人(银行)需与出票人存在资金关系。
  ​​案例说明​​:
  某建材公司持有丙公司签发、丁银行承兑的汇票,到期后建材公司只能要求丁银行付款,而非出票人丙公司。若混淆对象,将导致权利主张无效。
  2.​​行权四大法定条件​​(《票据法》):
  ​​票据有效性​​:绝对记载事项(如金额、出票人签章)必须完整且无篡改;
  ​​按期提示​​:汇票/本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原件持有​​:持票人必须出示票据原件(复印件无效);
  ​​足额请求​​:只能请求支付票面全部金额,不得部分主张。
  ​​初级会计考点提示​​:
  支票超6个月未提示付款的,付款请求权彻底消灭​​,持票人丧失所有票据权利。
  付款请求权的两大取得方式与限制
  1.​​原始取得:从“无”到“有”的初始权利​​
  ​​发行取得​​:出票人签发并交付票据(如A公司向供应商签发本票支付货款);
  ​​善意取得​​:受让人不知情且无过失,从无权处分人处获得有效票据(如不知情购得被偷盗的汇票)。
  ​​法律效力​​:善意取得人可对抗原权利人,但须证明“支付合理对价+无重大过失”。
  2.​​继受取得:从他人处“承接”权利​​
  ​​票据法上的取得​​:通过背书转让(如B公司将汇票背书给C公司)、保证人清偿债务后取得;
  ​​非票据法上的取得​​:因继承、企业合并等民法方式获得(如D公司吸收合并持票人E公司)。
  ​​关键限制​​:非票据法继受取得的权利​​不能主张抗辩切断​​,前手权利瑕疵直接影响受让人(如前手欺诈取得票据,继承人亦无权索款)。
  付款请求权的三大消灭原因与法律后果
  1.​​因付款而消灭​​
  主债务人足额支付票款后,付款请求权彻底终结(如银行向持票人转账100万元)。
  2.​​因时效消灭​​(《票据法》第十七条):
付款请求权时效
​票据类型​ ​时效起算点​ ​时效期限​ ​超期后果​
汇票/本票 票据到期日 2年 权利彻底消灭
支票 出票日 6个月 权利彻底消灭
  3.​​因其他法定事由消灭​​
  ​​票据被除权判决​​:法院公示催告后宣告票据无效;
  ​​重大过失取得无效票据​​:如接受签章模糊的支票,或未审查背书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