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行权对象:仅针对票据主债务人
根据《票据法》,付款请求权的行使对象具有法定限定性:
汇票:承兑人(如银行或企业)承担首要付款责任;
本票:出票人(仅限银行)是唯一付款义务人;
支票:付款人(银行)需与出票人存在资金关系。
案例说明:
某建材公司持有丙公司签发、丁银行承兑的汇票,到期后建材公司只能要求丁银行付款,而非出票人丙公司。若混淆对象,将导致权利主张无效。
2.行权四大法定条件(《票据法》):
票据有效性:绝对记载事项(如金额、出票人签章)必须完整且无篡改;
按期提示:汇票/本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原件持有:持票人必须出示票据原件(复印件无效);
足额请求:只能请求支付票面全部金额,不得部分主张。
初级会计考点提示:
支票超6个月未提示付款的,付款请求权彻底消灭,持票人丧失所有票据权利。
付款请求权的两大取得方式与限制
1.原始取得:从“无”到“有”的初始权利
发行取得:出票人签发并交付票据(如A公司向供应商签发本票支付货款);
善意取得:受让人不知情且无过失,从无权处分人处获得有效票据(如不知情购得被偷盗的汇票)。
法律效力:善意取得人可对抗原权利人,但须证明“支付合理对价+无重大过失”。
2.继受取得:从他人处“承接”权利
票据法上的取得:通过背书转让(如B公司将汇票背书给C公司)、保证人清偿债务后取得;
非票据法上的取得:因继承、企业合并等民法方式获得(如D公司吸收合并持票人E公司)。
关键限制:非票据法继受取得的权利不能主张抗辩切断,前手权利瑕疵直接影响受让人(如前手欺诈取得票据,继承人亦无权索款)。
付款请求权的三大消灭原因与法律后果
1.因付款而消灭
主债务人足额支付票款后,付款请求权彻底终结(如银行向持票人转账100万元)。
2.因时效消灭(《票据法》第十七条):
票据类型 | 时效起算点 | 时效期限 | 超期后果 |
---|---|---|---|
汇票/本票 | 票据到期日 | 2年 | 权利彻底消灭 |
支票 | 出票日 | 6个月 | 权利彻底消灭 |
票据被除权判决:法院公示催告后宣告票据无效;
重大过失取得无效票据:如接受签章模糊的支票,或未审查背书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