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再追索权是指被追索人(如背书人、保证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向其他票据债务人(前手)继续追偿的权利​​。该权利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超期未行使则权利消灭。例如,甲公司代偿票据债务100万元后,可向供应商乙公司再追索,但若超期则乙公司免责。这一规则是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的核心考点。
票据再追索权是什么  票据再追索权的法定定义与特征
  ​​1.法律定义:清偿债务后的“权利接力”​​
  ​​权利来源​​:依据《票据法》,被追索人(如背书人、保证人)清偿债务后,自动获得与持票人同等的权利,可向其他前手继续追偿。
  ​​权利范围​​:包括已付票款、利息及追索费用(如银行手续费),但不含诉讼费或律师费。
  ​​案例​​:
  西安某公司代偿857万元后,向7名前手发起再追索,但因超3个月时效被法院驳回。
  ​​2.核心特征:短期性与独立性​​
  ​​短期性​​:3个月时效远短于普通民事权利3年诉讼时效,旨在加速债务清算。
  ​​独立性​​:即使基础债权未超期(如对出票人的2年权利),再追索权超期仍消灭。
  再追索权的行使规则与限制
  ​​1.行使条件:满足“三要件”​​
  ​​主体适格​​:仅限已清偿债务的​​非终局债务人​​(背书人、保证人),不包括出票人或承兑人。
  ​​时效合规​​:自清偿日或被诉日起3个月内行使(如3月1日付款,最迟6月1日起诉)。
  ​​证据完备​​:需提供清偿凭证(银行流水)及拒付证明(如银行《拒绝付款理由书》)。
  ​​2.时效中断规则:三类法定事由​​
  ​​书面请求​​:向前手发追索函(需加盖公章);
  ​​对方承认​​:前手签署还款协议;
  ​​提起诉讼​​:向法院提交起诉状。
  ​​风险提示​​:
  线上追索(如ECDS系统操作)后3个月内未起诉,权利仍消灭。
  ​​3.权利限制:禁止“循环追索”​​
  ​​对出票人的限制​​:出票人作为终局债务人,清偿后不能再向前手追索;
  ​​对背书人的限制​​:背书人清偿后只能向更前手追索,不能向其后手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