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法律定义:清偿债务后的“权利接力”
权利来源:依据《票据法》,被追索人(如背书人、保证人)清偿债务后,自动获得与持票人同等的权利,可向其他前手继续追偿。
权利范围:包括已付票款、利息及追索费用(如银行手续费),但不含诉讼费或律师费。
案例:
西安某公司代偿857万元后,向7名前手发起再追索,但因超3个月时效被法院驳回。
2.核心特征:短期性与独立性
短期性:3个月时效远短于普通民事权利3年诉讼时效,旨在加速债务清算。
独立性:即使基础债权未超期(如对出票人的2年权利),再追索权超期仍消灭。
再追索权的行使规则与限制
1.行使条件:满足“三要件”
主体适格:仅限已清偿债务的非终局债务人(背书人、保证人),不包括出票人或承兑人。
时效合规:自清偿日或被诉日起3个月内行使(如3月1日付款,最迟6月1日起诉)。
证据完备:需提供清偿凭证(银行流水)及拒付证明(如银行《拒绝付款理由书》)。
2.时效中断规则:三类法定事由
书面请求:向前手发追索函(需加盖公章);
对方承认:前手签署还款协议;
提起诉讼:向法院提交起诉状。
风险提示:
线上追索(如ECDS系统操作)后3个月内未起诉,权利仍消灭。
3.权利限制:禁止“循环追索”
对出票人的限制:出票人作为终局债务人,清偿后不能再向前手追索;
对背书人的限制:背书人清偿后只能向更前手追索,不能向其后手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