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被拒绝付款或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法向票据债务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主张偿还票款、利息及费用的权利体系​​。该权利包含​​期前追索、到期追索与再追索​​三类,形成“权利接力链”。例如,甲公司持汇票被银行拒付后,可跳过债务顺序直接起诉供应商(背书人)要求清偿100万元票款及利息。这一制度是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的核心考点。
票据追索的内容  票据追索的法定类型:三类权利构成“救济链”
  ​​1.期前追索:付款风险前置化的“预警权”​​
  ​​适用情形​​:
  ​​汇票被拒绝承兑​​(如付款人明确拒付或附加条件承兑);
  ​​付款人死亡/逃匿​​(需公安机关或法院证明);
  ​​付款人破产/被责令停业​​(以破产裁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为据)。
  ​​案例​​:
  乙公司持汇票未到期时,付款人因走私被吊销执照,次日乙公司即起诉前手追索,法院支持其主张。
  ​​2.到期追索:付款落空后的“兜底权”​​
  ​​行权前提​​:
  票据到期后提示付款被拒(如银行出具《拒绝付款理由书》);
  按期提示付款(如商业汇票需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
  ​​法律效果​​:持票人可​​突破债务顺序​​,同时起诉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法》第六十八条)。
  ​​3.再追索:债务清偿后的“权利接力”​​
  ​​权利主体​​:仅限于已清偿债务的​​背书人、保证人​​(出票人清偿后权利消灭)。
  ​​时效规则​​:自清偿日或被诉日起​​3个月​​(超期未行使则权利消灭)。
  ​​示例​​:
  背书人丙公司向持票人支付100万元后,需在3个月内向出票人或更前手再追索,否则前手免责。
  票据追索的行使条件:形式与实质“双要件”
  ​​1.形式要件:程序合规方能确权​​
  ​​按期提示​​:
  定日付款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见票即付汇票: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付款。
  ​​取得拒付证明​​:包括三类法定文件:
  银行《拒绝付款理由书》;
  付款人死亡/逃匿证明(医院、公安机关出具);
  破产裁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2.实质要件:法定事由缺一不可​​
  ​​付款请求权落空​​:包括主观拒付(明确拒绝)或客观不能(破产、停业);
  ​​票据合法有效​​:绝对记载事项完整(金额、签章等),无伪造变造。
  ​​风险提示​​:
  若持票人未提示付款直接追索(如忽略付款人已破产),法院将驳回起诉。
  票据追索的法律效果:金额、责任与限制
  ​​1.追索金额:三部分法定债权​​
  ​​本金​​:票面金额(如100万元);
  ​​利息​​:自到期日/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LPR利率​​计算(2019年后替代央行基准利率);
  ​​必要费用​​:拒付证明公证费、通知邮费(​​不含律师费或诉讼费​​)。
  ​​2.责任承担:连带性与限制性并存​​
  ​​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任选追索对象(如仅起诉保证人,其他债务人不免责);
  ​​责任限制​​:
  出票人清偿后​​不得再追索​​(终局责任);
  背书人清偿后​​仅能向前手追索​​(不可后溯)。
  ​​3.权利消灭:三类法定失权情形​​
  ​​未按期提示​​(如超10日提示付款);
  ​​未取得拒付证明​​(因自身原因无法出示);
  ​​超权利时效​​(如对前手超6个月未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