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期前追索:付款风险前置化的“预警权”
适用情形:
汇票被拒绝承兑(如付款人明确拒付或附加条件承兑);
付款人死亡/逃匿(需公安机关或法院证明);
付款人破产/被责令停业(以破产裁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为据)。
案例:
乙公司持汇票未到期时,付款人因走私被吊销执照,次日乙公司即起诉前手追索,法院支持其主张。
2.到期追索:付款落空后的“兜底权”
行权前提:
票据到期后提示付款被拒(如银行出具《拒绝付款理由书》);
按期提示付款(如商业汇票需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
法律效果:持票人可突破债务顺序,同时起诉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法》第六十八条)。
3.再追索:债务清偿后的“权利接力”
权利主体:仅限于已清偿债务的背书人、保证人(出票人清偿后权利消灭)。
时效规则:自清偿日或被诉日起3个月(超期未行使则权利消灭)。
示例:
背书人丙公司向持票人支付100万元后,需在3个月内向出票人或更前手再追索,否则前手免责。
票据追索的行使条件:形式与实质“双要件”
1.形式要件:程序合规方能确权
按期提示:
定日付款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见票即付汇票: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付款。
取得拒付证明:包括三类法定文件:
银行《拒绝付款理由书》;
付款人死亡/逃匿证明(医院、公安机关出具);
破产裁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2.实质要件:法定事由缺一不可
付款请求权落空:包括主观拒付(明确拒绝)或客观不能(破产、停业);
票据合法有效:绝对记载事项完整(金额、签章等),无伪造变造。
风险提示:
若持票人未提示付款直接追索(如忽略付款人已破产),法院将驳回起诉。
票据追索的法律效果:金额、责任与限制
1.追索金额:三部分法定债权
本金:票面金额(如100万元);
利息:自到期日/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LPR利率计算(2019年后替代央行基准利率);
必要费用:拒付证明公证费、通知邮费(不含律师费或诉讼费)。
2.责任承担:连带性与限制性并存
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任选追索对象(如仅起诉保证人,其他债务人不免责);
责任限制:
出票人清偿后不得再追索(终局责任);
背书人清偿后仅能向前手追索(不可后溯)。
3.权利消灭:三类法定失权情形
未按期提示(如超10日提示付款);
未取得拒付证明(因自身原因无法出示);
超权利时效(如对前手超6个月未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