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首次追索权:6个月“黄金期”
适用对象: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其他前手(如背书人、保证人)。
起算点:自票据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之日。
典型案例:
乙公司持有一张2025年3月1日到期的汇票,当日提示付款被拒。乙公司需在2025年9月1日前向背书人丙公司追索。若超期未追索,丙公司可依法拒付。
2.再追索权:3个月“连环追偿期”
适用场景:被追索人(如背书人)清偿债务后,向其前手继续追偿。
起算点:自代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
案例说明:
背书人丙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00万元后,需在3个月内(如2025年12月1日前)向出票人丁公司追索100万元及利息。若超期,再追索权消灭。
3.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2年“长保护期”
特殊保护:即使超过2年,持票人仍可依《民法典》要求出票人返还不当得利(非票据权利)。
起算点:票据到期日(见票即付票据自出票日)。
追索权时效中断的三大法定情形
时效中断是持票人“抢救权利”的核心手段,中断后时效重新计算(如6个月时效中断后重新计算6个月)。
1.书面催告:发送追索函
要件:需留存送达证据(如邮戳、签收回执)。
案例:2025年1月1日被拒付后,持票人于3月1日向前手发催告函,时效自3月1日中断并重新计算6个月。
2.提起诉讼或仲裁
法律效力:起诉日即中断时效,撤诉后时效重新计算。
风险提示:
仅线上追索未起诉的,可能被认定未有效中断时效。
3.债务人部分履行或承认债务
示例:前手书面承诺“下月支付利息”,时效自承诺日中断。
超期未行使追索权的三大法律后果
1.实体权利消灭
直接后果:丧失对前手的法律强制执行力(如法院以“超时效”驳回起诉)。
连带影响:再追索权同步消灭(因权利链断裂)。
2.债务人法定免责
前手责任豁免:背书人、保证人无需再承担票据责任。
反例警示:
某企业因超6个月未追索前手,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3.转化为普通债权
民法救济途径:通过合同纠纷起诉出票人返还不当得利,但需证明基础法律关系(如买卖合同)。
举证难点:失去票据“无因性”保护,需自行证明交易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