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汇票与银行本票:2年时效
起算点:票据到期日(如汇票载明“2025年3月1日付款”,则时效至2027年3月1日)。
特殊情形: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算2年(如甲公司2025年1月1日签发的即期汇票,时效至2027年1月1日)。
典型案例:
某建材公司持有乙公司2025年1月1日承兑的6个月期汇票(到期日2025年7月1日),若未在2027年7月1日前提示付款,付款请求权彻底消灭,即使票据真实有效也无法索款。
2.支票:6个月“生死时效”
起算点:出票日(如2025年1月1日签发的支票,最晚需在2025年7月1日前提示付款)。
例外规则:持票人超期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拒付;但若出票人未转移资金,持票人仍可依民法要求出票人返还票款(需另行起诉,不适用票据法保护)。
3.追索权转化时效:6个月与3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追索权:自被拒付之日起6个月(如汇票2025年1月1日被拒付,需在2025年7月1日前追索)。
被追索人再追索权:自清偿之日起3个月(如供应商被追索后付清100万元,需在3个月内向前手再追索)。
超期未行使付款请求权的三大法律后果
1.实体权利消灭
直接后果:持票人丧失对主债务人的付款请求权(如支票超6个月后,银行可依法拒付)。
连带影响:追索权同步消灭(因付款请求权是追索权的前置权利)。
2.票据债务人的法定免责
主债务人义务解除:承兑人、出票人无需再承担付款责任(如汇票承兑人乙银行对超期2年的汇票不再付款)。
前手背书人责任豁免:持票人丧失对所有前手的追索权。
3.票据权利转化为普通债权
民法救济途径:持票人可依据《民法典》合同编要求出票人返还不当得利(如支票出票人账户仍有资金)。
举证责任加重:需证明票据来源合法性及资金占有事实,且无票据法“无因性”保护。
时效中断与延长的三类法定情形
1.时效中断:重新计算时效
法定事由:持票人提示付款、提起诉讼或债务人承认债务(如承兑人书面承诺“下月支付”)。
中断效力:自中断事由消除之日起,时效重新计算(如起诉后撤诉,时效不中断)。
2.不可抗力导致的时效中止
适用条件: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权利(如持票人在时效最后10日遇地震无法出行)。
法律后果:中止期间不计入时效,事由消除后补足剩余时间。
3.特殊群体的时效延长
未成年人或精神障碍者: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期间,时效暂停计算。
利益返还请求权:持票人因时效届满丧失权利,仍可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与其未支付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但此权利性质为普通债权(适用3年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