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权利行使的优先性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必须首先行使的权利,追索权仅在前者无法实现时启动。例如,某建筑公司持有丙公司签发的商业汇票,若汇票到期被拒付,该公司需先向承兑人(银行)主张付款请求权;若银行破产,方可向出票人丙公司追索。初级会计考试中,混淆权利行使顺序是高频命题陷阱,考生需牢记“先主债务人,次其他前手”的规则。
2.权利对象的法定性
付款请求权的行使对象由法律严格限定,不可任意选择:
汇票:仅能向承兑人主张(如银行或企业承兑后成为主债务人);
本票:仅能向出票人主张(限银行签发);
支票:仅能向付款银行主张(需与出票人存在资金关系)。
典型案例:
丁公司持支票索款时直接起诉出票人,法院以“对象错误”驳回起诉(2024年上海票据纠纷案)。持票人必须向支票付款银行提示付款,否则丧失权利。
3.权利效力的无因性
付款请求权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即使合同存在纠纷(如货物质量问题),承兑人/付款银行仍需按票据金额付款。例如:
乙布料厂向甲服装厂供应瑕疵布料,甲服装厂不得以此拒付已承兑的汇票;
若承兑银行因“货物纠纷”拒付,持票人可凭付款请求权强制索款。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三大条件与法律后果
1.实质条件:票据合法有效
绝对记载事项完整:金额、出票人签章、收款人名称等缺失则票据无效(如中文大写与数码金额不一致的支票作废);
无禁止更改事项: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篡改的,票据无效(如用涂改液篡改支票金额视为变造)。
2.程序条件:按期提示与形式合规
提示期限:
支票: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汇票/本票: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形式要求:持票人需在票据背面签章并出示原件(复印件无效)。
3.权利消灭的法定情形
时效届满:支票自出票日起6个月、汇票/本票自到期日起2年未行使的,付款请求权彻底消灭;
超期提示:支票持票人超10日提示付款的,虽丧失对前手追索权,但出票人仍承担民法责任(需返还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