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第一顺位权利即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汇票承兑人、本票出票人、支票付款银行)请求支付票面金额的​​首要法定权利​​。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其中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必须​​优先行使的权利​​,仅在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时才能行使追索权。例如,甲公司持有一张由乙银行承兑的100万元汇票,到期后甲公司必须首先要求乙银行付款;若乙银行拒付,方可向其他前手追索。
票据第一顺位权利  票据第一顺位权利的三大核心特征
  1.​​权利行使的优先性​​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必须​​首先行使的权利​​,追索权仅在前者无法实现时启动。例如,某建筑公司持有丙公司签发的商业汇票,若汇票到期被拒付,该公司需先向承兑人(银行)主张付款请求权;若银行破产,方可向出票人丙公司追索。初级会计考试中,​​混淆权利行使顺序是高频命题陷阱​​,考生需牢记“先主债务人,次其他前手”的规则。
  2.​​权利对象的法定性​​
  付款请求权的行使对象由法律​​严格限定​​,不可任意选择:
  ​​汇票​​:仅能向承兑人主张(如银行或企业承兑后成为主债务人);
  ​​本票​​:仅能向出票人主张(限银行签发);
  ​​支票​​:仅能向付款银行主张(需与出票人存在资金关系)。
  ​​典型案例​​:
  丁公司持支票索款时直接起诉出票人,法院以“对象错误”驳回起诉(2024年上海票据纠纷案)。持票人必须向​​支票付款银行​​提示付款,否则丧失权利。
  3.​​权利效力的无因性​​
  付款请求权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即使合同存在纠纷(如货物质量问题),承兑人/付款银行仍需按票据金额付款。例如:
  乙布料厂向甲服装厂供应瑕疵布料,甲服装厂不得以此拒付已承兑的汇票;
  若承兑银行因“货物纠纷”拒付,持票人可凭付款请求权强制索款。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三大条件与法律后果
  1.​​实质条件:票据合法有效​​
  ​​绝对记载事项完整​​:金额、出票人签章、收款人名称等缺失则票据无效(如中文大写与数码金额不一致的支票作废);
  ​​无禁止更改事项​​: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篡改的,票据无效(如用涂改液篡改支票金额视为变造)。
  2.​​程序条件:按期提示与形式合规​​
  ​​提示期限​​:
  支票: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汇票/本票: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形式要求​​:持票人需在票据背面​​签章​​并出示原件(复印件无效)。
  3.​​权利消灭的法定情形​​
  ​​时效届满​​:支票自出票日起​​6个月​​、汇票/本票自到期日起​​2年​​未行使的,付款请求权彻底消灭;
  ​​超期提示​​:支票持票人超10日提示付款的,虽丧失对前手追索权,但​​出票人仍承担民法责任​​(需返还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