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形式瑕疵:票据要件的“硬伤”
绝对记载事项缺失:票据缺失出票人签章、金额、日期等绝对记载事项,直接导致票据无效(《票据法》第八条)。
案例:甲公司签发汇票时漏盖公章,仅法定代表人签字,该票据无效,持票人无法行使权利。
签章不规范:
单位票据未使用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如用公章代替财务章);
自然人签章与银行预留印鉴不一致(如签名使用艺名而非本名)。
背书不连续:记名票据背书断裂(如A→B→D),持票人无法证明权利来源合法性。
2.实质瑕疵:权利来源的“毒树之果”
伪造、变造票据:
伪造:假冒他人名义签章(如员工私刻公章签发汇票),被伪造人不担责,伪造人承担民事/刑事责任;
变造:无权更改票据内容(如篡改支票金额),变造前签章人按原金额负责,变造后签章人按新金额负责。
非法手段取得:以欺诈、偷盗、胁迫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法》第十二条)。
重大过失取得:未发现票据明显瑕疵(如金额大写“壹万元”与数码“¥100,000”不符)。
票据瑕疵的法律后果分级
1.票据无效:自始不发生效力
法定情形:
金额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
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涂改;
支票预留签章不符(《票据法》第九条)。
后果:票据自始无效,持票人无法主张任何票据权利,仅能依民法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2.权利受限:部分签章或行为无效
签章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效力(《票据法》第六条)。
背书效力阻断:
标注“不得转让”的票据再背书,受让人不享有权利(《票据纠纷规定》第四十八条);
被拒付票据再转让,原背书人对后手不担责。
3.民事与刑事责任:瑕疵背后的“代价”
民事责任:
付款人因重大过失付款(如未识别伪造票据),需赔偿持票人损失;
变造人按变造后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伪造票据金额超10万元,构成犯罪,最高可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