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票据背书行为的三大核心特征
1.要式性:形式合法是背书生效的前提
法定要求:背书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签章及日期(未记载日期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实务案例:某贸易公司因未在粘单骑缝处加盖公章,导致背书不连续,票据被银行拒付,引发供应链资金链风险。
2.无因性:效力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
规则:即使前手交易存在纠纷(如货物质量问题),合法持票人仍可凭连续背书主张权利。
考试重点:“持票人无需证明票据取得原因”为无因性核心体现,但欺诈、盗窃等非法取得除外。
3.连带性:背书人承担担保责任
规则:背书人对其后手承担承兑和付款的连带担保责任,若票据被拒付,需赔偿票款、利息及追索费用。
案例:持票人C因汇票被拒付,同时起诉前手背书人D和出票人E,法院判决两者连带赔偿150万元本息。
票据背书的分类与实务规则
1.转让背书:权利的直接转移
定义: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包括记名背书(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空白背书(仅签章)。
考试试题:试题考查“空白背书补记规则”,正确答案为“被背书人可自行补记名称,效力等同原记载”。
2.非转让背书:特定权利的授予
类型 | 定义 | 限制规则 |
---|---|---|
委托收款背书 | 授权他人代为收款 | 被背书人不得再次转让票据权利 |
质押背书 | 以票据为债权担保 | 需记载“质押”字样,质权人可行使票据权利 |
某企业将汇票质押给银行融资,需在票面注明“质押”,否则银行无法优先受偿。
3.禁止性背书:限制流通的特殊情形
规则: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背书转让无效;
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的,仅对其直接后手担责。
实务风险:某建筑公司未注意前手“不得转让”字样,受让票据后无法追索出票人,损失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