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责任传递性:后手是票据信用的“接力者”
法律依据:《票据法》规定,后手需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如签章有效性、票据无伪造)。
案例:乙公司从甲公司受让汇票时,未核实甲公司公章真伪,后票据被丙公司拒付。因乙公司(后手)未尽审查义务,需向丙公司赔偿损失(改编自浙江高院案例〔2006〕浙民二终字第254号)。
2.身份双重性:权利与义务的“动态转换”
规则:同一主体在流转链条中兼具后手与前手双重身份。
供应链场景:
生鲜基地(出票人)→物流公司(后手)→超市(持票人)。
物流公司对生鲜基地是后手,对超市是前手;
若超市被拒付,物流公司需承担担保付款责任。
3.责任连带性:后手是追索权的“关键节点”
法律后果:持票人可向任一前手(含后手转化的前手)追索,后手清偿后享有再追索权。
时效规则:
首次追索:被拒付后6个月内行使;
再追索:清偿后3个月内向前手主张(《票据法》第十七条)。
后手的责任范围与法定限制
1.后手的核心责任:两类法定义务
背书真实性审查义务
后手需核验直接前手签章有效性(如通过央行ECDS系统验证电子票据背书)。
风险点:若未发现前手伪造签章(如员工盗用公章),后手因重大过失丧失票据权利。
票据付款担保义务
后手需确保票据能被承兑或付款,否则承担被追索责任。
示例:丙公司持乙公司背书的汇票被拒付时,可直接要求乙公司(后手转化的前手)清偿票款。
2.后手责任的三大法定限制
追索权阻断
若持票人本身是背书人(如乙公司将票据背书给丙公司后,又从丁公司处购回),则乙对丙无追索权。
出票人例外
票据回流至出票人(如甲公司)手中时,甲公司对所有前手(含后手)丧失追索权。
抗辩权隔离
后手与直接前手的基础关系瑕疵(如乙公司未向甲公司交货),不得对抗善意持票人(如丙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