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后手是指在票据流转链条中,于某一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包括最终持票人)​​。后手是票据信用体系的核心环节,承担双重角色:​​作为持票人时享有票据权利,作为债务人时需担保票据承兑与付款​​。例如,在“甲公司(出票人)→乙公司→丙公司(持票人)”的链条中,乙公司对甲公司是后手,对丙公司则是前手;若丙公司被拒付,乙公司作为后手需承担被追索责任。这一概念是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的核心考点。
票据的后手是指什么  票据后手的法律定义与三大核心特征
  1.​​责任传递性:后手是票据信用的“接力者”​​
  ​​法律依据​​:《票据法》规定,后手需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如签章有效性、票据无伪造)。
  ​​案例​​:乙公司从甲公司受让汇票时,未核实甲公司公章真伪,后票据被丙公司拒付。因乙公司(后手)未尽审查义务,需向丙公司赔偿损失(改编自浙江高院案例〔2006〕浙民二终字第254号)。
  2.​​身份双重性:权利与义务的“动态转换”​​
  ​​规则​​:同一主体在流转链条中兼具后手与前手双重身份。
  ​​供应链场景​​:
  生鲜基地(出票人)→物流公司(后手)→超市(持票人)。
  物流公司对生鲜基地是后手,对超市是前手;
  若超市被拒付,物流公司需承担担保付款责任。
  3.​​责任连带性:后手是追索权的“关键节点”​​
  ​​法律后果​​:持票人可向任一前手(含后手转化的前手)追索,后手清偿后享有再追索权。
  ​​时效规则​​:
  首次追索:被拒付后​​6个月​​内行使;
  再追索:清偿后​​3个月​​内向前手主张(《票据法》第十七条)。
  后手的责任范围与法定限制
  1.​​后手的核心责任:两类法定义务​​
  ​​背书真实性审查义务​​
  后手需核验直接前手签章有效性(如通过央行ECDS系统验证电子票据背书)。
  ​​风险点​​:若未发现前手伪造签章(如员工盗用公章),后手因重大过失丧失票据权利。
  ​​票据付款担保义务​​
  后手需确保票据能被承兑或付款,否则承担被追索责任。
  ​​示例​​:丙公司持乙公司背书的汇票被拒付时,可直接要求乙公司(后手转化的前手)清偿票款。
  2.​​后手责任的三大法定限制​​
  ​​追索权阻断​​
  若持票人本身是背书人(如乙公司将票据背书给丙公司后,又从丁公司处购回),则乙对丙无追索权。
  ​​出票人例外​​
  票据回流至出票人(如甲公司)手中时,甲公司对所有前手(含后手)丧失追索权。
  ​​抗辩权隔离​​
  后手与直接前手的基础关系瑕疵(如乙公司未向甲公司交货),不得对抗善意持票人(如丙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