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承兑人是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的核心考点之一​​,也是票据法律关系中信用升级的关键主体。票据承兑人是指汇票付款人通过签章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的主体,一经承兑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例如点心店A向设备公司B采购烤箱时签发汇票,指定丙银行为付款人;丙银行在汇票正面签章记载“承兑”字样后,即承担刚性付款义务。这种“信用转化”机制是初级会计考试支付结算模块的高频命题点,考生需重点掌握其法律定位与责任规则。
票据的承兑人是什么?  ​​票据承兑人的本质特征​​在于其​​责任的绝对性与无条件性​​——通过法定承兑行为将付款人的“支付可能性”转化为“刚性义务”,成为票据信用链条的最终兑付保障。这一特性使汇票成为融合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的金融工具,也是初级会计考生分析票据效力、追索路径的核心切入点。
  承兑人的法律地位:从“付款人”到“主债务人”的转化
  1.​​资格限定:两类主体的承兑权限​​
  ​​银行承兑汇票​​:
  仅具备金融业务资质的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可担任承兑人(如丙银行需经央行批准开展承兑业务)。
  ​​商业承兑汇票​​:
  可为具备付款能力的非金融机构(如设备公司B的关联企业),但需自行承担兑付风险。
  承兑人必须在票面签章,否则承兑无效;《支付结算办法》进一步限定银行承兑人需审查出票人真实交易背景。
  2.​​责任升级的三重法律效果​​
  ​​第一债务人地位​​:
  持票人必须首先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如设备公司B到期须先向丙银行索款,不得直接追索点心店A)。
  ​​抗辩权限制​​:
  承兑后不得以“出票人未提供资金”为由拒付(即使点心店A账户余额不足,丙银行也需垫付)。
  ​​最终追索责任​​:
  其他债务人清偿后均可向承兑人再追索(如点心店A被追索后,可要求丙银行偿还垫付款)。
  承兑人的责任规则:绝对性与例外情形
  1.​​刚性付款义务的三大特征​​
  ​​无条件性​​:
  不得附加支付条件(如丙银行若记载“收到货物才付款”,视为拒绝承兑)。
  ​​不可撤销性​​:
  签章承兑后即使发现交易欺诈,仍应对善意持票人付款(设备公司B伪造合同,丙银行仍须对善意持票人担责)。
  ​​绝对性​​:
  对合法持票人承担100%付款责任,部分承兑无效(如仅承诺付50%票款视为拒付)。
  2.​​合法免责的两种法定情形​​
  ​​票据形式瑕疵​​:
  金额大小写不一致、收款人名称涂改(如设备公司B擅自更改票面金额)。
  ​​持票人权利瑕疵​​:
  明知票据系盗窃所得仍受让(如李某偷窃汇票后转让给知情的王某)。
  ​​典型案例​​:某银行以“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拒付→法院判决赔偿持票人票款+利息损失(抗辩理由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