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通过前手权利人(如背书人、保证人等)的转让行为或法定事由(如清偿债务、继承等)间接获得票据权利的法律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继受取得的核心是“​​权利流转的法定性​​”,需满足​​真实交易关系​​或​​法定无偿事由​​(如税收、继承),且权利范围受前手限制。例如,建材公司因采购玻璃而接受供应商背书转让的汇票,即通过​​支付对价​​继受取得票据权利;若该票据系前手偷盗所得且建材公司不知情,其权利仍受前手瑕疵影响。这一规则是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的核心考点。
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的法定途径:从“权利流转”到“法定事由”
  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需通过法定方式实现,核心包括​​票据法上的转让​​与​​非票据法上的法定事由​​两类。
  1.​​票据法上的继受:背书转让的“规则赛道”​​
  ​​背书连续​​:记名票据需背书签章连续(如A→B→C),否则持票人权利瑕疵。
  ​​案例​​:
  深圳医疗设备厂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物流公司支付运费。物流公司审查背书连续后取得权利;但若前手(设备厂)通过欺诈获得票据,物流公司的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禁止断裂背书​​:若背书跳转(如A→C),持票人需证明权利来源合法性(如提供交易合同)。
  2.​​非票据法上的继受:法律程序的“特别通道”​​
  ​​清偿取得​​: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代位原持票人(如供应商被追索后付清100万元,取得对前手的再追索权)。
  ​​法定无偿取得​​:因税收、继承、赠与取得票据,但​​权利受限​​(如前手权利有瑕疵则受让人同步受限)。
  ​​案例​​:
  企业家之子继承父亲持有的商业本票,若该票据系父亲欺诈所得,继承人虽未支付对价,仍无法行使票据权利。
  继受取得的三大要件:形式、实质与程序
  票据权利的合法继受需同时满足形式、实质与程序要件,缺一不可。
  1.​​形式要件:票据合法性与背书连续性​​
  ​​票据记载完整​​: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等绝对记载事项无缺失,否则票据无效。
  ​​背书连续证明​​:持票人需以连续背书证明权利(如济南某建材公司持背书连续的汇票主张付款)。
  2.​​实质要件:真实交易或法定事由​​
  ​​支付对价原则​​:取得票据需支付合理对价(如货款、服务费),且需双方认可。
  ​​例外​​:税收、继承、赠与可无偿取得,但需证明法定事由(如税务机关提供征税文书)。
  ​​善意无过失​​:不知前手权利瑕疵,且已尽审查义务(如核对背书连续性)。
  3.​​程序要件:依法定方式完成权利转移​​
  ​​背书交付​​:纸质票据需签章并移交原件,电子票据需在央行ECDS系统完成背书。
  ​​法定事由确认​​:继承需公证文书,企业合并需债务审查。
  权利限制与抗辩规则:继受取得的“高压线”
  继受取得的票据权利受前手瑕疵及债务人抗辩的双重限制。
  1.​​前手权利瑕疵的传导效应​​
  ​​无偿取得​​:税收、继承取得的票据,若前手系偷盗取得,持票人权利消灭。
  ​​恶意或重大过失​​:明知票据系伪造仍接受,或未发现金额涂改,丧失权利。
  2.​​债务人的抗辩权​​
  ​​对人抗辩​​:债务人可对​​直接交易方​​抗辩(如建材公司未交付玻璃,供应商拒付汇票)。
  ​​善意持票人豁免​​:持票人不知前手抗辩事由的,债务人不得抗辩(如装修公司善意取得汇票,承兑银行需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