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需通过法定方式实现,核心包括票据法上的转让与非票据法上的法定事由两类。
1.票据法上的继受:背书转让的“规则赛道”
背书连续:记名票据需背书签章连续(如A→B→C),否则持票人权利瑕疵。
案例:
深圳医疗设备厂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物流公司支付运费。物流公司审查背书连续后取得权利;但若前手(设备厂)通过欺诈获得票据,物流公司的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禁止断裂背书:若背书跳转(如A→C),持票人需证明权利来源合法性(如提供交易合同)。
2.非票据法上的继受:法律程序的“特别通道”
清偿取得: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代位原持票人(如供应商被追索后付清100万元,取得对前手的再追索权)。
法定无偿取得:因税收、继承、赠与取得票据,但权利受限(如前手权利有瑕疵则受让人同步受限)。
案例:
企业家之子继承父亲持有的商业本票,若该票据系父亲欺诈所得,继承人虽未支付对价,仍无法行使票据权利。
继受取得的三大要件:形式、实质与程序
票据权利的合法继受需同时满足形式、实质与程序要件,缺一不可。
1.形式要件:票据合法性与背书连续性
票据记载完整: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等绝对记载事项无缺失,否则票据无效。
背书连续证明:持票人需以连续背书证明权利(如济南某建材公司持背书连续的汇票主张付款)。
2.实质要件:真实交易或法定事由
支付对价原则:取得票据需支付合理对价(如货款、服务费),且需双方认可。
例外:税收、继承、赠与可无偿取得,但需证明法定事由(如税务机关提供征税文书)。
善意无过失:不知前手权利瑕疵,且已尽审查义务(如核对背书连续性)。
3.程序要件:依法定方式完成权利转移
背书交付:纸质票据需签章并移交原件,电子票据需在央行ECDS系统完成背书。
法定事由确认:继承需公证文书,企业合并需债务审查。
权利限制与抗辩规则:继受取得的“高压线”
继受取得的票据权利受前手瑕疵及债务人抗辩的双重限制。
1.前手权利瑕疵的传导效应
无偿取得:税收、继承取得的票据,若前手系偷盗取得,持票人权利消灭。
恶意或重大过失:明知票据系伪造仍接受,或未发现金额涂改,丧失权利。
2.债务人的抗辩权
对人抗辩:债务人可对直接交易方抗辩(如建材公司未交付玻璃,供应商拒付汇票)。
善意持票人豁免:持票人不知前手抗辩事由的,债务人不得抗辩(如装修公司善意取得汇票,承兑银行需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