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的取得是指基于法定事由(如出票、背书转让、继承等)合法持有票据,从而享有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的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权利的核心是“​​合法持有即享有权利​​”,但需满足“​​真实交易关系+支付对价​​”或法定无偿取得等条件。例如,A公司向供应商B签发一张100万元的汇票,B作为收款人通过出票行为​​原始取得​​票据权利;若B将票据背书转让给C,C则通过​​继受取得​​获得权利。这一规则是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的核心考点。
票据权利的取得是什么?  票据权利取得的法定途径: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从“权利源头”直接获取​​
  ​​发行取得​​:直接通过出票人的出票行为获得权利。
  ​​法律要件​​:票据记载完整(金额、日期、签章真实)、出票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案例​​:浙江某芯片厂向供应商签发500万元电子商业汇票,供应商作为收款人,通过出票行为直接取得票据权利。
  ​​善意取得​​:从无权处分人处合法取得票据(需支付对价+无恶意或重大过失)。
  ​​法律保障​​:原权利人因保管失职导致票据流失时,不得对抗善意持票人。
  ​​案例​​:北京某教育机构员工私自出售未背书汇票,装修公司不知情且支付合理对价,依法善意取得权利。
  ​​2.继受取得:通过“权利流转”间接获取​​
  ​​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依《票据法》规定方式(如背书、保证)取得权利。
  ​​规则​​:背书需连续且完整(如A→B→C链条清晰),否则权利瑕疵。
  ​​案例​​:深圳医疗设备厂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物流公司,物流公司经背书连续审查后取得权利。
  ​​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通过继承、税收、企业合并等非交易方式取得。
  ​​限制​​:权利不得优于前手(如前手因欺诈取得票据,继承人权利同样受限)。
  ​​案例​​:上海企业家之子继承父亲持有的商业本票,若该票据系父亲恶意取得,则继承人无法主张权利。
  票据权利取得的三大要件:实质、形式与程序
  ​​1.实质要件:合法对价或法定无偿情形​​
  ​​对价支付原则​​:取得票据需支付双方认可的等价利益(如货款、服务费)。
  ​​例外​​:税收、继承、赠与可无偿取得,但权利受前手瑕疵影响。
  ​​善意无过失​​:不知情且尽到基本审查义务(如核对背书连续性、票据真伪)。
  ​​2.形式要件:票据记载完整且来源合法​​
  ​​绝对记载事项无缺失​​:金额、出票人签章、收款人名称等必须完整,否则票据无效。
  ​​拒绝非法来源​​:以欺诈、偷盗、胁迫手段取得票据的,不享有权利(如盗窃空白支票填写的持票人无效)。
  ​​3.程序要件:依法定方式流转或确认​​
  ​​背书转让​​:需在票据背面完整签章并交付;
  ​​非交易取得​​:继承需公证文书,企业合并需债务审查。
  三类法定禁止情形: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1.非法手段取得​​
  ​​欺诈、偷盗、胁迫​​:明知票据来源违法仍接受的,权利无效。
  ​​案例​​:张某胁迫供应商签署汇票后转让给李某,李某知情仍接受,法院判决李某不享有票据权利。
  ​​2.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
  ​​恶意​​:明知转让人无处分权(如员工私自转让公司票据);
  ​​重大过失​​:未核对票据关键信息(如金额涂改、签章伪造)。
  ​​判例依据​​:持票人因未发现金额大写与小写不一致而取得支票,视为重大过失,丧失权利。
  ​​3.无偿取得且前手权利有瑕疵​​
  ​​限制规则​​:继承或受赠的票据,若前手系通过偷盗取得,持票人权利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