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原始取得:从“权利源头”直接获取
发行取得:直接通过出票人的出票行为获得权利。
法律要件:票据记载完整(金额、日期、签章真实)、出票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案例:浙江某芯片厂向供应商签发500万元电子商业汇票,供应商作为收款人,通过出票行为直接取得票据权利。
善意取得:从无权处分人处合法取得票据(需支付对价+无恶意或重大过失)。
法律保障:原权利人因保管失职导致票据流失时,不得对抗善意持票人。
案例:北京某教育机构员工私自出售未背书汇票,装修公司不知情且支付合理对价,依法善意取得权利。
2.继受取得:通过“权利流转”间接获取
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依《票据法》规定方式(如背书、保证)取得权利。
规则:背书需连续且完整(如A→B→C链条清晰),否则权利瑕疵。
案例:深圳医疗设备厂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物流公司,物流公司经背书连续审查后取得权利。
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通过继承、税收、企业合并等非交易方式取得。
限制:权利不得优于前手(如前手因欺诈取得票据,继承人权利同样受限)。
案例:上海企业家之子继承父亲持有的商业本票,若该票据系父亲恶意取得,则继承人无法主张权利。
票据权利取得的三大要件:实质、形式与程序
1.实质要件:合法对价或法定无偿情形
对价支付原则:取得票据需支付双方认可的等价利益(如货款、服务费)。
例外:税收、继承、赠与可无偿取得,但权利受前手瑕疵影响。
善意无过失:不知情且尽到基本审查义务(如核对背书连续性、票据真伪)。
2.形式要件:票据记载完整且来源合法
绝对记载事项无缺失:金额、出票人签章、收款人名称等必须完整,否则票据无效。
拒绝非法来源:以欺诈、偷盗、胁迫手段取得票据的,不享有权利(如盗窃空白支票填写的持票人无效)。
3.程序要件:依法定方式流转或确认
背书转让:需在票据背面完整签章并交付;
非交易取得:继承需公证文书,企业合并需债务审查。
三类法定禁止情形: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1.非法手段取得
欺诈、偷盗、胁迫:明知票据来源违法仍接受的,权利无效。
案例:张某胁迫供应商签署汇票后转让给李某,李某知情仍接受,法院判决李某不享有票据权利。
2.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
恶意:明知转让人无处分权(如员工私自转让公司票据);
重大过失:未核对票据关键信息(如金额涂改、签章伪造)。
判例依据:持票人因未发现金额大写与小写不一致而取得支票,视为重大过失,丧失权利。
3.无偿取得且前手权利有瑕疵
限制规则:继承或受赠的票据,若前手系通过偷盗取得,持票人权利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