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金额是指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依法可向票据债务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主张的款项总和,包括票面金额、法定利息及追索费用三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该金额具有法定性,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增减。例如,甲公司持100万元汇票被拒付后追索,可要求乙公司(前手)支付:​​100万元本金+5%逾期利息(90天)+2000元拒付公证费​​,合计约101.25万元。这一规则是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的核心考点。
票据追索金额包括哪些  票据本金:追索金额的核心构成
  1.​​法律定义:被拒付的票面金额​​
  ​​绝对法定性​​:依据《票据法》,追索金额必须以​​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为基数​​,即票据上记载的确定数额(如100万元),持票人不得主张高于票面金额的本金。
  ​​抗辩限制​​: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与持票人前手存在纠纷”为由拒付本金(《票据纠纷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例如乙公司不得因与甲公司存在合同纠纷而拒付丙公司(持票人)的票款。
  ​​案例​​:
  上海某公司持50万元汇票被拒付,法院判决背书人全额支付50万元本金,虽其辩称“已部分供货”,但因票据无因性抗辩无效。
  法定利息:时间与利率的双重规则
  1.​​利息起算点:两类法定情形​​
  ​​到期日​​:适用于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如汇票载明“2025年6月1日付款”,则自6月1日起算利息);
  ​​提示付款日​​:适用于见票即付汇票或承兑汇票(持票人依法提示付款被拒之日)。
  2.​​利率标准:LPR替代旧规​​
  ​​法律依据​​:《票据法》明确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但2019年8月20日起,央行取消贷款基准利率,改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
  ​​计算示例​​:
  若2025年1月1日被拒付50万元汇票,LPR为3.85%,逾期30天清偿:
  ​​利息=500,000×3.85%×30/360≈1,604元​​。
  追索费用:法定范围与常见误区
  1.​​可主张费用:两类必要支出​​
  ​​拒绝证明费用​​:银行《拒绝付款理由书》工本费、公证机构拒付证明费(如500元);
  ​​通知费用​​:向前手邮寄追索函的邮费、快递费(需留存凭证)。
  2.​​不可主张费用:三类常见误区​​
  ​​诉讼费/律师费​​:不属于票据法定义的“追索费用”,需另案主张;
  ​​间接损失​​:如持票人因资金链断裂导致的经营损失;
  ​​超额差旅费​​:仅限“为取得拒付证明”的必要差旅,非追索全程费用。
  ​​案例​​:
  广州公司追索时主张10万元律师费,法院以“超出法定范围”驳回,仅支持公证费800元及邮费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