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法律定义:被拒付的票面金额
绝对法定性:依据《票据法》,追索金额必须以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为基数,即票据上记载的确定数额(如100万元),持票人不得主张高于票面金额的本金。
抗辩限制: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与持票人前手存在纠纷”为由拒付本金(《票据纠纷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例如乙公司不得因与甲公司存在合同纠纷而拒付丙公司(持票人)的票款。
案例:
上海某公司持50万元汇票被拒付,法院判决背书人全额支付50万元本金,虽其辩称“已部分供货”,但因票据无因性抗辩无效。
法定利息:时间与利率的双重规则
1.利息起算点:两类法定情形
到期日:适用于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如汇票载明“2025年6月1日付款”,则自6月1日起算利息);
提示付款日:适用于见票即付汇票或承兑汇票(持票人依法提示付款被拒之日)。
2.利率标准:LPR替代旧规
法律依据:《票据法》明确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但2019年8月20日起,央行取消贷款基准利率,改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
计算示例:
若2025年1月1日被拒付50万元汇票,LPR为3.85%,逾期30天清偿:
利息=500,000×3.85%×30/360≈1,604元。
追索费用:法定范围与常见误区
1.可主张费用:两类必要支出
拒绝证明费用:银行《拒绝付款理由书》工本费、公证机构拒付证明费(如500元);
通知费用:向前手邮寄追索函的邮费、快递费(需留存凭证)。
2.不可主张费用:三类常见误区
诉讼费/律师费:不属于票据法定义的“追索费用”,需另案主张;
间接损失:如持票人因资金链断裂导致的经营损失;
超额差旅费:仅限“为取得拒付证明”的必要差旅,非追索全程费用。
案例:
广州公司追索时主张10万元律师费,法院以“超出法定范围”驳回,仅支持公证费800元及邮费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