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如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如按期提示、取得拒绝证明)​​。二者共同构成票据权利实现的“双翼”,缺一不可。例如,连锁超市持商业汇票向银行提示付款被拒后,需在3日内取得拒付证明,方可保全对前手的追索权。这一规则是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的核心考点。
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行使的核心规则与法定要求
  1.​​行使方式:两类法定程序​​
  ​​付款请求权行使​​:持票人向汇票承兑人、本票出票人或支票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
  ​​案例​​:杭州某装修公司持银行承兑汇票,于到期日(2025年3月1日)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需当日足额支付。若延迟至到期日后10日外提示,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适用商业汇票规则)。
  ​​追索权行使​​:付款被拒后,持票人向出票人、背书人等前手索偿(如连锁超市被拒付后向供应商追索货款)。
  2.​​时空限制:权利行使的“硬性框架”​​
  ​​地点要求​​:在票据债务人的营业场所(如银行网点)进行;无营业场所则在住所进行。
  ​​时间要求​​:
  必须在票据当事人营业时间内行使;
  追索权需在​​被拒付后6个月​​内主张。
  票据权利保全的三大措施与操作要点
  1.​​按期提示:权利存续的“生命线”​​
  ​​规则​​: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或承兑,丧失追索权。
  ​​时效对照表​​:
时效对照表
票据类型 提示期限 法律后果
支票 出票日起10日 超期丧失追索权
银行本票 出票日起2个月 超期丧失追索权
商业汇票 到期日起10日 超期丧失对前手追索权
  2.​​依法证明:保全权利的“关键证据”​​
  ​​拒绝证明​​:被拒付后3日内,要求付款人出具书面拒付证明(如银行盖章的《拒绝付款理由书》)。
  ​​风险点​​:若连锁超市未在3日内取得拒付证明,丧失对前手(供应商)的追索权。
  ​​其他法定证明​​:若付款人死亡,需提供死亡证明;若破产,需提供法院破产裁定。
  3.​​中断时效:保全效果的“延续机制”​​
  ​​法律效果​​:每提示付款或取得拒绝证明一次,追索权时效重新计算(如服装厂2025年1月被拒付后取得证明,追索权延至202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