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的丧失是指持票人因法定原因无法行使或实现票据权利的法律状态​​。具体包括两种情形:
票据权利的丧失是什么  ​​绝对丧失​​:票据物质形态灭失(如烧毁、撕毁),导致持票人无法占有票据;
  ​​相对丧失​​:票据脱离持票人控制(如遗失、被盗),但票据本身仍存在。
  票据权利的丧失是初级会计考试“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章节的核心考点,例如,某科技公司因火灾损毁一张已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虽票据金额为200万元,但因无法提供票据原件,需通过法定程序恢复权利。这一案例体现了票据权利丧失的典型场景,也是考生必须掌握的法理逻辑。
  票据权利丧失的三大法定原因
  1.​​时效届满:权利的“自动清零”​​
  根据《票据法》,票据权利因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而消灭:
票据权利时效
​票据类型​ ​权利类型​ ​时效期限​ ​法律后果​
汇票、本票 对出票人、承兑人权利 到期日起2年 权利消灭,丧失付款请求权
支票 对出票人权利 出票日起6个月 银行可拒付,丧失追索权
追索权 所有票据 被拒付后6个月 丧失向前手追索的资格
  案例​​:某贸易公司持有一张2023年12月到期的商业汇票,因未在2025年12月前主张权利,法院判决其丧失票据权利。
  2.​​形式瑕疵:记载事项的“致命缺陷”​​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缺失​​:如未记载“汇票”字样、金额或出票人签章,票据无效;
  ​​相对必要事项未补记​​:如支票收款人名称未补记,持票人无法主张权利。
  3.​​非法取得:权利的“先天无效”​​
  以欺诈、偷盗、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的,即使形式完整,持票人仍不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丧失的法律后果与补救措施
  1.​​直接后果:持票人无法行使权利​​
  ​​付款请求权失效​​:无法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付款;
  ​​追索权消灭​​:无法向背书人、保证人追索票款。
  2.​​法定救济途径​
法定救济途径​
​救济方式​ ​适用条件​ ​操作要点​ ​考试真题示例​
​挂失止付​ 票据相对丧失且能确定付款人 需在丧失后3日内通知付款人暂停支付 真题:支票遗失后能否挂失止付?
​公示催告​ 票据丧失且利害关系人不明 法院公告60日,无人申报则宣告票据无效 例题:电子汇票被盗如何申请公示催告?
​普通诉讼​ 已知票据占有人或需主张民事权利 直接起诉非法占有人或请求出票人返利 案例分析题:票据过期后如何通过诉讼维权?
  ​案例​​:某餐饮企业遗失一张50万元支票,通过公示催告程序获得法院除权判决,银行重新签发票据。
  3.​​特殊救济:利益返还请求权​​
  即使票据权利因时效或形式瑕疵丧失,持票人仍可依《票据法》第十八条,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与票面金额相当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