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具体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这是初级会计考试“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章节的核心考点,考试分值占比约15%-20%,考生需重点掌握两类权利的特征、行使顺序及实务应用场景。
票据权利种类  例如,某物流公司持有一张由制造企业签发的100万元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可直接要求承兑银行付款(行使付款请求权);若银行拒付,则可向出票人、背书人等前手追索(行使追索权)。这一权利体系是票据流通的核心机制,也是初级会计考生必须掌握的基础逻辑。
  票据权利的两大法定类型
  1.​​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权利)​​
  ​​定义​​:持票人直接要求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按票面金额付款的权利。这是票据权利中最基础、最优先的权利。
  ​​核心特征​​:
  ​​直接性​​:无需通过其他程序,持票人可直接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
  ​​唯一性​​:必须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被拒后才能启动追索权;
  ​​时效性​​:汇票/本票自到期日起2年,支票自出票日起6个月。
  ​​实务案例​​:
  某科技公司持有一张2025年3月1日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于2025年3月5日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需在当日全额支付票款。若公司未在2027年3月1日前主张权利,则丧失付款请求权。
  ​​考试重点​​:
  初级会计考试常通过选择题考查时效规则,如“汇票持票人对承兑人的权利时效是?”正确答案为“自到期日起2年”。
  2.​​追索权(第二顺序权利)​​
  ​​定义​​:当付款请求权被拒绝(如拒付、承兑人破产)时,持票人可向前手(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要求偿还票款及相关费用的权利。
  ​​核心特征​​:
  ​​连带性​​:持票人可跳过中间环节,直接向任意前手追索;
  ​​多次性​​:前手清偿后可继续向其前手再追索,直至出票人;
  ​​时效性​​:自被拒付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实务案例​​:
  某零售企业持有的支票被银行拒付后,持票人可在6个月内同时起诉出票人A、背书人B及保证人C。若B全额清偿,B可再向A追索,时效为清偿后3个月。
  ​​考试试题​​:
  试题曾考查追索权对象,正确答案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排除未签章的中间流转方。
  票据权利的特殊衍生类型
  1.​​再追索权​​
  ​​定义​​:已履行清偿义务的票据债务人(如背书人、保证人)向其前手继续追偿的权利,是追索权的延伸。
  ​​规则​​:
  时效:自清偿日或被起诉之日起3个月;
  金额范围:原票款+利息+追索费用。
  ​​案例​​:
  背书人D代偿100万元票款后,可向出票人E再追索100万元本金、6万元利息及2万元诉讼费,总额108万元。
  2.​​利益返还请求权​​
  ​​定义​​:持票人因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丧失票据权利时,可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与票面金额相当的利益(非票据权利,属民事权利)。
  ​​适用条件​​:
  票据权利已合法消灭;
  出票人或承兑人因票据未付款实际获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