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票据权利的两大法定类型
1.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权利)
定义:持票人直接要求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按票面金额付款的权利。这是票据权利中最基础、最优先的权利。
核心特征:
直接性:无需通过其他程序,持票人可直接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
唯一性:必须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被拒后才能启动追索权;
时效性:汇票/本票自到期日起2年,支票自出票日起6个月。
实务案例:
某科技公司持有一张2025年3月1日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于2025年3月5日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需在当日全额支付票款。若公司未在2027年3月1日前主张权利,则丧失付款请求权。
考试重点:
初级会计考试常通过选择题考查时效规则,如“汇票持票人对承兑人的权利时效是?”正确答案为“自到期日起2年”。
2.追索权(第二顺序权利)
定义:当付款请求权被拒绝(如拒付、承兑人破产)时,持票人可向前手(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要求偿还票款及相关费用的权利。
核心特征:
连带性:持票人可跳过中间环节,直接向任意前手追索;
多次性:前手清偿后可继续向其前手再追索,直至出票人;
时效性:自被拒付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实务案例:
某零售企业持有的支票被银行拒付后,持票人可在6个月内同时起诉出票人A、背书人B及保证人C。若B全额清偿,B可再向A追索,时效为清偿后3个月。
考试试题:
试题曾考查追索权对象,正确答案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排除未签章的中间流转方。
票据权利的特殊衍生类型
1.再追索权
定义:已履行清偿义务的票据债务人(如背书人、保证人)向其前手继续追偿的权利,是追索权的延伸。
规则:
时效:自清偿日或被起诉之日起3个月;
金额范围:原票款+利息+追索费用。
案例:
背书人D代偿100万元票款后,可向出票人E再追索100万元本金、6万元利息及2万元诉讼费,总额108万元。
2.利益返还请求权
定义:持票人因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丧失票据权利时,可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与票面金额相当的利益(非票据权利,属民事权利)。
适用条件:
票据权利已合法消灭;
出票人或承兑人因票据未付款实际获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