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首次、独立地取得票据权利,不依赖前手权利的法律行为​​。其核心特征在于权利的“从无到有”,是票据权利流转的起点,也是初级会计考试“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章节的高频考点。
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  例如,某物流公司因向客户提供运输服务,接收一张由制造企业签发的电子商业汇票作为运费支付。物流公司作为收款人,通过出票行为直接取得票据权利,无需追溯前手交易合法性。这一过程体现了原始取得的本质——权利的直接创设,是初级会计考生必须掌握的基础逻辑。
  票据权利原始取得的两大法定类型
  1.​​发行取得:权利的直接创设​​
  ​​定义​​:持票人因出票人签发并交付票据的行为而首次取得权利,是原始取得的主要方式。
  ​​法律要件​​:
  ​​形式完整​​:票据需包含法定绝对记载事项(如金额、付款人、收款人名称);
  ​​合法交付​​:出票人需基于真实交易关系(如买卖、服务合同)交付票据;
  ​​主体适格​​:出票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票据签发资质。
  ​​实务案例​​:
  某贸易公司向供应商采购价值80万元的原材料,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货款。供应商作为收款人,通过出票行为取得票据权利,可直接要求银行承兑付款。
  ​​考试重点​​:
  2“票据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无效”,考生需结合《票据法》第二十二条判断票据形式合法性。
  2.​​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下的权利保护​​
  ​​定义​​:持票人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票据,需满足“善意无过失+支付合理对价+形式合法”三要件,方可主张权利。
  ​​核心规则​​:
  ​​主观要件​​:受让人不知且不应知前手无处分权(如员工盗用公司票据出售,第三方不知情);
  ​​客观要件​​:票据背书连续、签章完整,且受让人已支付合理对价;
  ​​法律后果​​:真实权利人丧失权利,善意持票人可对抗原权利人。
  ​​案例解析​​:
  员工张某盗用公司未背书的支票转让给不知情的李某,李某支付50万元对价并取得票据。因李某符合善意取得要件,可要求银行付款,公司不得以票据被盗为由抗辩。
  ​​考试试题​​:
  试题考查“善意取得票据权利的条件”,正确答案为“支付对价+无重大过失+背书连续”。
  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的三大核心区别
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的三大核心区别
​对比维度​ ​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权利来源​ 直接来自出票行为或无权处分人 来自前手权利人(如背书、继承)
​权利完整性​ 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影响(善意取得除外) 受前手权利限制(如“不得优于前手”)
​证明要求​ 需证明票据形式合法及交付行为 需证明权利流转连续性(如背书链完整)
  案例​​:
  企业A通过发行取得汇票后转让给B,B再背书给C。若A的票据因欺诈被撤销,B的继受权利随之失效,但C若属善意取得仍可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