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从前手权利人处通过法定方式取得票据权利的法律行为​​。其核心特征是权利的“流转性”,即受让人基于前手合法权利基础获得票据权利,分为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与民法上的继受取得两类。这是初级会计考试“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章节的核心考点。
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  例如,某制造企业A将一张已承兑的电子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供应商B用于支付货款,B即通过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方式获得完整的票据权利。这一过程体现了票据流通性和信用传递机制,是初级会计考生必须掌握的法理逻辑。
  票据权利继受取得的两大法定类型
  1.​​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严格遵循票据流通规则​​
  ​​定义​​:通过《票据法》规定的背书、保证、付款等行为取得票据权利,其权利范围与行使规则受票据法直接保护。
  ​​具体场景​​:
  ​​背书转让​​:持票人通过连续背书链受让票据(如A→B→C);
  ​​保证人代偿​​: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后取得追索权;
  ​​被追索人清偿​​:背书人D代偿票款后,可向出票人E再追索。
  2.​​民法上的继受取得:基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
  ​​定义​​:通过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非交易方式取得票据权利,其权利受前手瑕疵限制,且不适用票据法特殊保护规则(如抗辩切断)。
  ​​实务案例​​:
  某自然人C因继承获得一张未到期的银行本票,但其父D生前通过欺诈手段取得该票据。若银行发现欺诈事实,C的票据权利将因继承关系受限,无法主张优于D的权利。
  ​​规则限制​​:
  ​​无偿取得限制​​:根据《票据法》第十一条,因税收、继承、赠与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举证责任​​:持票人需证明权利来源合法性(如继承公证书、合并协议)。
  票据权利继受取得的三大核心规则
  1.​​权利连续性规则:背书链条的法定证明力​​
  ​​背书连续要求​​:票据背书需前后签章衔接(如“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
  ​​法律后果​​:背书不连续时,持票人需举证合法取得(如提供合同、付款凭证)。
  ​​案例​​:某零售企业接收一张背书链断裂的支票(甲公司→丙公司),需提供乙公司与丙公司的补充协议,否则银行有权拒付。
  2.​​权利限制规则:前手瑕疵的传导效应​​
  ​​限制情形​​:前手权利存在抗辩事由(如合同违约、票据伪造),持票人权利相应受限;
  ​​例外​​: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可主张“抗辩切断”,但民法上的继受取得不适用。
  ​​考试试题​​:持票人通过企业合并取得票据,但因前手存在欺诈行为,其权利范围被法院限制为“仅可追索合并前的债务人”。
  3.​​时效规则:权利行使的期限约束​
时效规则
​权利类型​ ​时效起算点​ ​时效期限​ ​法律后果​
付款请求权(汇票) 到期日 2年 逾期丧失主债务人追索权
追索权 被拒付日 6个月 逾期丧失向前手追索资格
再追索权 清偿日或被起诉日 3个月 逾期丧失再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