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票据权利继受取得的两大法定类型
1.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严格遵循票据流通规则
定义:通过《票据法》规定的背书、保证、付款等行为取得票据权利,其权利范围与行使规则受票据法直接保护。
具体场景:
背书转让:持票人通过连续背书链受让票据(如A→B→C);
保证人代偿: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后取得追索权;
被追索人清偿:背书人D代偿票款后,可向出票人E再追索。
2.民法上的继受取得:基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
定义:通过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非交易方式取得票据权利,其权利受前手瑕疵限制,且不适用票据法特殊保护规则(如抗辩切断)。
实务案例:
某自然人C因继承获得一张未到期的银行本票,但其父D生前通过欺诈手段取得该票据。若银行发现欺诈事实,C的票据权利将因继承关系受限,无法主张优于D的权利。
规则限制:
无偿取得限制:根据《票据法》第十一条,因税收、继承、赠与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举证责任:持票人需证明权利来源合法性(如继承公证书、合并协议)。
票据权利继受取得的三大核心规则
1.权利连续性规则:背书链条的法定证明力
背书连续要求:票据背书需前后签章衔接(如“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
法律后果:背书不连续时,持票人需举证合法取得(如提供合同、付款凭证)。
案例:某零售企业接收一张背书链断裂的支票(甲公司→丙公司),需提供乙公司与丙公司的补充协议,否则银行有权拒付。
2.权利限制规则:前手瑕疵的传导效应
限制情形:前手权利存在抗辩事由(如合同违约、票据伪造),持票人权利相应受限;
例外: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可主张“抗辩切断”,但民法上的继受取得不适用。
考试试题:持票人通过企业合并取得票据,但因前手存在欺诈行为,其权利范围被法院限制为“仅可追索合并前的债务人”。
3.时效规则:权利行使的期限约束
权利类型 | 时效起算点 | 时效期限 | 法律后果 |
---|---|---|---|
付款请求权(汇票) | 到期日 | 2年 | 逾期丧失主债务人追索权 |
追索权 | 被拒付日 | 6个月 | 逾期丧失向前手追索资格 |
再追索权 | 清偿日或被起诉日 | 3个月 | 逾期丧失再追索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