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票据权利取得的三大法定类型
1.原始取得:权利的直接创设
原始取得是持票人首次、独立地取得票据权利,不依赖前手权利。具体包括:
发行取得:直接通过出票行为取得票据。例如,收款人甲公司接受乙公司签发的汇票作为货款,甲公司即为票据权利的原始主体。
善意取得:从无处分权人处合法取得票据。需满足三项条件:
受让人无恶意或重大过失;
依票据法规定方式取得(如背书连续);
支付合理对价。
案例:员工盗用公司未背书的支票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方,若第三方支付对价且无过失,可主张善意取得。
2.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遵循法定流转规则
通过票据法规定的行为从前手处取得权利,包括:
背书转让:持票人通过连续背书链受让票据(如A→B→C);
保证人代偿: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后取得追索权;
被追索人清偿:背书人清偿票款后,可向前手再追索。
考试重点:背书必须连续且签章完整,否则持票人需举证合法性。
3.民法上的继受取得:基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
通过非交易方式取得票据权利,包括:
无偿取得:如继承、赠与、企业合并;
限制规则:持票人权利不得优于前手,且需承受前手瑕疵。
案例:自然人因继承获得票据,若前手存在欺诈行为,持票人权利受限。
票据权利取得的四大法律原则
1.对价原则: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
一般规则:票据的取得需支付对价(如货物、服务或资金);
例外情形:税收、继承、赠与等无偿取得,权利范围受前手限制。
2.善意无过失原则:主观状态的合法性
禁止情形: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恶意手段取得票据,或明知票据存在瑕疵仍受让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3.形式合规原则:转让程序的法定性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金额、付款人、出票人签章缺失则票据无效;
补记规则:支票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4.时效性原则:权利行使的期限约束
票据类型 | 权利时效 | 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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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本票 | 自到期日起2年 | 逾期未行使则权利消灭 |
支票 | 自出票日起6个月 | 逾期银行可拒付 |
追索权 | 被拒付后6个月 | 超期丧失追索资格 |
案例:某公司因未在6个月内行使追索权,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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