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的取得是指持票人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票据并享有票据权利的法律行为​​。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需符合票据法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是初级会计考试“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章节的核心考点。
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权利取得的具体情形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大类,分别对应不同的法律要件和实务场景。例如,某制造企业因采购设备接收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若通过合法背书且支付合理对价,即属于典型的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掌握这些情形是考生应对案例分析题和选择题的关键。
  票据权利取得的三大法定类型
  1.​​原始取得:权利的直接创设​​
  原始取得是持票人首次、独立地取得票据权利,不依赖前手权利。具体包括:
  ​​发行取得​​:直接通过出票行为取得票据。例如,收款人甲公司接受乙公司签发的汇票作为货款,甲公司即为票据权利的原始主体。
  ​​善意取得​​:从无处分权人处合法取得票据。需满足三项条件:
  受让人无恶意或重大过失;
  依票据法规定方式取得(如背书连续);
  支付合理对价。
  ​​案例​​:员工盗用公司未背书的支票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方,若第三方支付对价且无过失,可主张善意取得。
  2.​​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遵循法定流转规则​​
  通过票据法规定的行为从前手处取得权利,包括:
  ​​背书转让​​:持票人通过连续背书链受让票据(如A→B→C);
  ​​保证人代偿​​: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后取得追索权;
  ​​被追索人清偿​​:背书人清偿票款后,可向前手再追索。
  ​​考试重点​​:背书必须连续且签章完整,否则持票人需举证合法性。
  3.​​民法上的继受取得:基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
  通过非交易方式取得票据权利,包括:
  ​​无偿取得​​:如继承、赠与、企业合并;
  ​​限制规则​​:持票人权利不得优于前手,且需承受前手瑕疵。
  ​​案例​​:自然人因继承获得票据,若前手存在欺诈行为,持票人权利受限。
  票据权利取得的四大法律原则
  1.​​对价原则: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
  ​​一般规则​​:票据的取得需支付对价(如货物、服务或资金);
  ​​例外情形​​:税收、继承、赠与等无偿取得,权利范围受前手限制。
  2.​​善意无过失原则:主观状态的合法性​​
  ​​禁止情形​​: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恶意手段取得票据,或明知票据存在瑕疵仍受让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3.​​形式合规原则:转让程序的法定性​​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金额、付款人、出票人签章缺失则票据无效;
  ​​补记规则​​:支票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4.​​时效性原则:权利行使的期限约束​
时效性原则
​票据类型​ ​权利时效​ ​法律后果​
汇票、本票 自到期日起2年 逾期未行使则权利消灭
支票 自出票日起6个月 逾期银行可拒付
追索权 被拒付后6个月 超期丧失追索资格
​案例​​:某公司因未在6个月内行使追索权,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