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签名:票据行为的生效前提
法律规则: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行为必须由行为人签章,否则行为无效。法人需“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自然人需本名(禁用笔名、艺名)。
案例:
2025年某公司财务人员以艺名“张某”签发支票,银行以“签章不合法”拒付——因未使用身份证登记的本名,违反《票据法》。
2.书面:意思表示的法定载体
强制要求: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必须完整记载于票据凭证,口头约定或单独协议无效。
反例:
甲公司口头承诺承兑汇票,但未在票面记载“承兑”字样,持票人主张付款被驳回——因欠缺法定书面形式。
3.款式:记载事项的刚性约束
分类规则:
绝对记载事项(如票据金额、出票日期):缺失一项则票据无效(如汇票缺“收款人名称”);
相对记载事项(如付款日期):未记载可依法推定(如未填付款日期视为见票即付);
有害记载事项(如附条件付款):记载导致行为无效(如承兑汇票写“收到货物后付款”)。
票据要式性的四大法律效果
1.形式完备即生效,不问实质原因
核心逻辑:只要票据记载符合法定格式,即使基础交易无效(如买卖合同被撤销),持票人仍可行使票据权利。
案例:
乙公司持形式完备的汇票向银行提示付款,虽出票人甲以“乙未交货”抗辩,银行仍须付款——因要式性优先于基础关系瑕疵。
2.形式瑕疵直接导致票据无效
法定情形:
金额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如“壹万元”vs“10,000元”);
绝对记载事项缺失(如支票未填出票日期);
禁止更改事项被涂改(如收款人名称被修改)。
示例:
某企业汇票将“2025年6月17日”误写为“2025年13月17日”,法院认定“日期错误”致票据无效。
3.超范围记载不产生票据效力
限制规则:票据上记载《票据法》未规定的事项(如“违约金条款”),不构成票据权利义务,仅具普通民事效力。
4.记载位置错误则行为无效
实务要求:承兑须在票据正面签章,背书须在背面或粘单记载。若背书误写于正面,视为未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