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要式性:背书转让是生效前提
法定形式要求:
持票人必须在票据背面或粘单记载“贴现”字样(非强制)、签章并注明被背书银行名称;
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案例:
乙公司将汇票贴现给银行时仅在正面盖章,未做背书记载,法院认定“贴现行为无效”——因违反票据要式性规则。
2.无因性:贴现效力独立于基础交易
风险隔离规则:只要票据形式完备,即使基础交易无效(如购销合同被撤销),贴现银行仍享有票据权利。
反例:
丙公司虚构交易取得汇票后贴现,银行善意支付贴现款,法院判决“银行仍可向承兑人追索”——无因性保护合法持票人。
3.真实交易背景:贴现的合法性基础
强制要求:申请贴现的企业需提供增值税发票、购销合同等,证明与出票人或前手存在真实交易关系。
法律后果:
若虚构交易背景贴现(如伪造发票),银行可主张贴现无效并追回资金,且企业可能承担非法经营罪刑事责任。
票据承兑贴现的三大类型及法律责任
1.贴现:企业与银行间的融资行为
法律主体:持票人(企业)→贴现银行;
银行责任:支付贴现金额后成为票据权利人,可行使追索权或到期提示付款。
2.转贴现:银行间的资金调剂
法律主体:贴现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3.再贴现:商业银行向央行的融资工具
法律主体: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
政策约束:再贴现资金须投向小微、绿色经济等领域,不得用于票据套利。
对比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