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首次、直接取得票据权利的法律事实,无需依赖任何前手权利人的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原始取得的核心是“​​票据行为的直接创设​​”,包括发行取得(如出票人向收款人签发票据)与善意取得(从无权处分人处合法获得票据)两类情形。例如,甲公司向供应商乙签发一张100万元汇票,乙作为收款人通过出票行为直接取得票据权利,此即典型的原始取得。这一规则是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的核心考点,考生需重点掌握“两类途径、三大要件”的底层逻辑。
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的两大法定途径
  1.​​发行取得:权利诞生的“原点”​​
  ​​法律要件​​:
  ​​出票行为合法​​:出票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票据记载完整(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等绝对记载事项无缺失);
  ​​交付有效​​:票据需实际交付给收款人(如纸质票据原件移交或电子票据系统签收)。
  ​​案例说明​​:
  浙江某芯片厂向供应商采购原材料,签发500万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并完成系统签收。供应商作为收款人,因出票行为直接取得票据权利。若出票人使用伪造印章,供应商未审查出异常,则因​​重大过失​​丧失权利。
  2.​​善意取得:商业风险的“安全阀”​​
  ​​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来源瑕疵​​: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如员工私自转让公司票据);
  ​​支付对价​​:给付双方认可的合理对价(如支付货款80%预付款);
  ​​善意无过失​​:不知情且尽到基本审查义务(核对背书连续性、票据真伪)。
  ​​法律保障​​:
  北京某教育机构员工张某将未背书的汇票私自出售给装修公司。若装修公司支付合理费用、审查票据无涂改且不知张某无权处分,可​​善意取得​​票据权利;原权利人(教育机构)因保管失职,不得对抗善意持票人。
  原始取得的三大法定要件
  1.​​实质要件:对价或法定无偿的合法性​​
  ​​支付对价原则​​:取得票据需支付等价利益(如货款、服务费),对价无需与票面金额完全相等,但需合理相当。
  ​​例外​​:税收、继承、赠与可无偿取得,但权利受前手瑕疵限制(如继承的票据系前手偷盗所得,则继承人无法行使权利)。
  2.​​形式要件:票据的完整性与真实性​​
  ​​绝对记载事项无缺失​​:金额、出票日、收款人名称等缺失将导致票据无效;
  ​​拒绝变造伪造​​:票据金额大写与小写不一致的,持票人因重大过失丧失权利。
  3.​​程序要件:依法定方式完成权利转移​​
  ​​交付生效​​:纸质票据需移交原件,电子票据需在央行ECDS系统完成签收;
  ​​善意取得的特殊程序​​:需通过背书或交付等法定转让方式取得(空白背书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