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发行取得:权利诞生的“原点”
法律要件:
出票行为合法:出票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票据记载完整(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等绝对记载事项无缺失);
交付有效:票据需实际交付给收款人(如纸质票据原件移交或电子票据系统签收)。
案例说明:
浙江某芯片厂向供应商采购原材料,签发500万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并完成系统签收。供应商作为收款人,因出票行为直接取得票据权利。若出票人使用伪造印章,供应商未审查出异常,则因重大过失丧失权利。
2.善意取得:商业风险的“安全阀”
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来源瑕疵: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如员工私自转让公司票据);
支付对价:给付双方认可的合理对价(如支付货款80%预付款);
善意无过失:不知情且尽到基本审查义务(核对背书连续性、票据真伪)。
法律保障:
北京某教育机构员工张某将未背书的汇票私自出售给装修公司。若装修公司支付合理费用、审查票据无涂改且不知张某无权处分,可善意取得票据权利;原权利人(教育机构)因保管失职,不得对抗善意持票人。
原始取得的三大法定要件
1.实质要件:对价或法定无偿的合法性
支付对价原则:取得票据需支付等价利益(如货款、服务费),对价无需与票面金额完全相等,但需合理相当。
例外:税收、继承、赠与可无偿取得,但权利受前手瑕疵限制(如继承的票据系前手偷盗所得,则继承人无法行使权利)。
2.形式要件:票据的完整性与真实性
绝对记载事项无缺失:金额、出票日、收款人名称等缺失将导致票据无效;
拒绝变造伪造:票据金额大写与小写不一致的,持票人因重大过失丧失权利。
3.程序要件:依法定方式完成权利转移
交付生效:纸质票据需移交原件,电子票据需在央行ECDS系统完成签收;
善意取得的特殊程序:需通过背书或交付等法定转让方式取得(空白背书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