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到期前追索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因法定原因导致付款可能性显著降低时,依法向背书人、出票人等票据债务人提前主张偿还票据金额及费用的权利​​。法定原因包括​​汇票被拒绝承兑、付款人死亡/逃匿、付款人破产或被责令停业​​等情形。例如,甲公司持有2025年8月1日到期的商业汇票,若在7月1日得知付款人已被法院宣告破产,即可立即向供应商(前手)追索票款,无需等待到期日。这一规则是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的核心考点。
票据到期前追索是什么  票据到期前追索的法定定义与特征
  ​​1.法律定义:付款风险前置化的救济机制​​
  ​​权利性质​​:作为​​第二顺位权利​​,持票人需先向付款人主张付款请求权,仅在法定原因导致付款无望时方可提前追索。
  ​​立法目的​​:防止票据信用崩塌,保障持票人权益(如承兑人破产时避免持票人血本无归)。
  ​​2.核心特征:法定性与紧急性​​
  ​​法定性​​:仅限《票据法》明确的四类情形,持票人​​不得自行扩大适用范围​​;
  ​​紧急性​​:一旦法定事由发生(如付款人逃匿),持票人需立即行动,否则可能丧失权利。
  ​​案例​​:
  乙公司持汇票请求承兑时,发现付款人因走私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停业),次日即起诉前手追索100万元,法院支持其诉求。
  到期前追索的适用条件与行权要件
  ​​1.实质要件:四类法定事由缺一不可​​
  依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事由包括:
  ​​汇票被拒绝承兑​​:付款人明确拒绝或附条件承兑(如“仅付50%金额”视为拒绝);
  ​​付款人死亡/逃匿​​:需提供死亡证明或司法机关的逃匿证明;
  ​​付款人被宣告破产​​:以法院破产裁定书为据(如2025年破产新规要求裁定书需载明无力偿债);
  ​​付款人被责令停业​​:行政机关处罚决定书需载明“终止业务活动”。
  ​​2.形式要件:程序合规方能确权​​
  ​​按期提示承兑​​:定日付款汇票需在到期日前提示,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需在出票后1个月内提示;
  ​​取得法定证明​​:如付款人出具的拒绝证书、法院破产裁定书等(若付款人拒不出具,持票人可起诉要求赔偿)。
  ​​风险提示​​:
  若持票人未提示承兑直接追索(如未发现付款人已死亡),法院将驳回起诉。
  到期前追索的法律程序与时效规则
  ​​1.行权程序:两步操作保全权利​​
  ​​通知义务​​:自得知法定事由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前手(如邮寄追索函并留存EMS回执);
  ​​连带追索​​:可跳过债务顺序,同时起诉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如丙公司直接起诉票据全体债务人)。
  ​​2.时效规则:6个月消灭时效​​
  ​​起算点​​:自拒绝承兑日或取得法定证明日(如破产裁定送达日)起算;
  ​​中断事由​​:仅限书面追索、对方承认债务、提起诉讼三类(如发律师函后时效重新计算6个月);
  ​​超期后果​​:丧失对前手追索权,仅能向出票人或承兑人主张民事权利(诉讼时效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