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权利行使的次顺位性(优先性规则)
追索权是典型的“后备权利”,其启动以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为前提。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持票人需提供付款人出具的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或法院破产裁定等替代文件),否则不得行使追索权。
初级会计考点提示:
若持票人未按期提示付款(如支票超10日提示期),不仅丧失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亦同步消灭。考生需死磕“先主债务人、次前手”的行权顺序。
2.责任主体的连带性
被追索的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自由选择追索对象:
单独追索:仅起诉直接前手(如最后一位背书人);
共同追索:同时起诉全体前手(含出票人、所有背书人)。
典型案例:
某设备公司持汇票被拒付后,同时起诉出票人及三位背书人。法院依据《票据法》,判决全体被告连带清偿票款。
3.权利范围的法定限定性
追索金额由法律严格限定,包括三类费用:
票据本金(如100万元票面金额);
法定利息(按LPR计算,自到期日至清偿日);
必要费用(拒绝证明费、通知邮费,不含律师费或违约金)。
行使追索权的三要件:实质、形式与程序
1.实质要件:付款请求权“确实受阻”
需满足两类情形之一:
主观拒绝:付款人出具退票理由书或明确拒付;
客观不能:付款人死亡、破产或逃匿导致无法付款。
反例警示:
某公司以“银行系统故障”为由直接追索前手,因未取得银行拒付证明被法院驳回(2023年浙江判例)。
2.形式要件:拒绝证明的法定载体
持票人必须提供以下任一文件:
付款人签章的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
公证处出具的拒绝付款公证书;
法院/行政机关的破产裁定、处罚决定。
3.程序要件:时效与通知的双重限制
通知义务:被拒付后3日内书面通知前手(邮寄签收视为履行);
时效规则:
法律后果:超期未通知需赔偿前手利息损失,但不导致追索权消灭。
追索权消灭的三大情形与替代救济
1.因时效届满而消灭
首次追索权:超6个月未行使(自拒付日起);
再追索权:超3个月未行使(自清偿日起)。
案例说明:
乙公司2025年1月1日被拒付,若未在2025年7月1日前追索,则权利消灭。
2.因权利转化而替代: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依据《票据法》,即使追索权时效届满,持票人仍可要求出票人/承兑人返还未支付的票面金额(不含利息)。
初级会计考点提示:
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知道权利受损日起),且仅限本金。
3.因基础法律关系而救济
当追索权与利益返还请求权均无法行使时,持票人可依据原始交易合同起诉直接前手,但需满足:
返还票据:通过司法裁决将票据权利转移至前手(如法院判决“付款后票据权利转移”);
避免双重占有:电子票据需通过票交所系统办理非交易过户(需在到期日前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