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第二顺位权利即追索权​​,是持票人在付款请求权(第一顺位权利)无法实现时,依法向背书人、出票人等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利息的​​法定救济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持票人必须首先向主债务人(如汇票承兑人、支票付款银行)行使付款请求权,仅在​​被拒绝付款、拒绝承兑或发生法定特殊情形(如债务人破产、死亡)时​​,方可启动追索权。例如,甲公司持有一张由乙公司背书转让的汇票,若承兑银行拒付,甲公司可向乙公司等前手追索票款。
票据第二顺位权利  追索权的三大法律特征:优先性、连带性与有限性
  1.​​权利行使的次顺位性(优先性规则)​​
  追索权是典型的“后备权利”,其启动以​​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为前提​​。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持票人需提供付款人出具的​​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或法院破产裁定等替代文件),否则不得行使追索权。
  ​​初级会计考点提示​​:
  若持票人未按期提示付款(如支票超10日提示期),不仅丧失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亦同步消灭​​。考生需死磕“先主债务人、次前手”的行权顺序。
  2.​​责任主体的连带性​​
  被追索的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自由选择追索对象:
  ​​单独追索​​:仅起诉直接前手(如最后一位背书人);
  ​​共同追索​​:同时起诉全体前手(含出票人、所有背书人)。
  ​​典型案例​​:
  某设备公司持汇票被拒付后,同时起诉出票人及三位背书人。法院依据《票据法》,判决全体被告连带清偿票款。
  3.​​权利范围的法定限定性​​
  追索金额由法律严格限定,包括三类费用:
  ​​票据本金​​(如100万元票面金额);
  ​​法定利息​​(按LPR计算,自到期日至清偿日);
  ​​必要费用​​(拒绝证明费、通知邮费,​​不含律师费或违约金​​)。
  行使追索权的三要件:实质、形式与程序
  1.​​实质要件:付款请求权“确实受阻”​​
  需满足两类情形之一:
  ​​主观拒绝​​:付款人出具退票理由书或明确拒付;
  ​​客观不能​​:付款人死亡、破产或逃匿导致无法付款。
  ​​反例警示​​:
  某公司以“银行系统故障”为由直接追索前手,因未取得银行拒付证明被法院驳回(2023年浙江判例)。
  2.​​形式要件:拒绝证明的法定载体​​
  持票人必须提供以下​​任一文件​​:
  付款人签章的​​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
  公证处出具的​​拒绝付款公证书​​;
  法院/行政机关的​​破产裁定、处罚决定​​。
  3.​​程序要件:时效与通知的双重限制​​
  ​​通知义务​​:被拒付后3日内书面通知前手(邮寄签收视为履行);
  ​​时效规则​​:
  法律后果​​:超期未通知需赔偿前手利息损失,但​​不导致追索权消灭​​。
  追索权消灭的三大情形与替代救济
  1.​​因时效届满而消灭​​
  ​​首次追索权​​:超6个月未行使(自拒付日起);
  ​​再追索权​​:超3个月未行使(自清偿日起)。
  ​​案例说明​​:
  乙公司2025年1月1日被拒付,若未在2025年7月1日前追索,则权利消灭。
  2.​​因权利转化而替代: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依据《票据法》,即使追索权时效届满,持票人仍可要求出票人/承兑人返还未支付的票面金额(不含利息)。
  ​​初级会计考点提示​​:
  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知道权利受损日起),且仅限本金。
  3.​​因基础法律关系而救济​​
  当追索权与利益返还请求权均无法行使时,持票人可依据​​原始交易合同​​起诉直接前手,但需满足:
  ​​返还票据​​:通过司法裁决将票据权利转移至前手(如法院判决“付款后票据权利转移”);
  ​​避免双重占有​​:电子票据需通过票交所系统办理非交易过户(需在到期日前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