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支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付款之日起6个月;
被追索人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起诉之日起3个月。
时效届满的直接后果是实体权利消灭(不同于普通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持票人将丧失法律强制执行力。这一规则是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的核心考点。
票据权利时效的四大类型与起算规则
1.付款请求权的时效:主债务人的“责任豁免期”
汇票/本票:自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从出票日起算)。
案例:2025年1月1日签发的6个月期汇票(到期日2025年7月1日),持票人需在2027年7月1日前要求承兑人付款,超期则权利消灭。
支票:自出票日起6个月。
易错点:支票超期后,持票人虽丧失票据权利,但可依《票据法》第十八条要求出票人返还不当得利(需在民法3年诉讼时效内主张)。
2.追索权的时效:前手的“连带责任期限”
首次追索权:自被拒付之日起6个月。
案例:甲公司汇票2025年3月1日被银行拒付,需在2025年9月1日前追索前手(如供应商),否则供应商免责。
再追索权:自清偿债务之日起3个月。
规则依据:被追索的供应商付清100万元后,需在3个月内向其前手再追索,超期则丧失权利。
时效届满的三大法律后果:权利消灭≠救济终止
1.实体权利彻底消灭
票据时效是消灭时效(非普通诉讼时效),超期后持票人无法通过法院强制实现票据权利。
对比民法:普通债权超诉讼时效仅丧失胜诉权,实体权利仍存在;票据权利超期则完全消灭。
2.票据债务人的法定免责
承兑人/付款人不再承担付款责任;
前手背书人免除连带清偿义务。
3.转化为民事救济途径
依据《票据法》,持票人可行使两类替代权利: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未支付的票面金额(不含利息),需在民法3年诉讼时效内主张;
基础法律关系求偿权:凭原始交易合同起诉直接交易前手,但需返还票据。
典型案例:
某公司持2017年到期汇票,2023年起诉承兑银行。法院认定:
票据权利因超2年时效消灭;
利益返还请求权自票据权利消灭日(2019年)起算,已超3年诉讼时效,故驳回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