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票据权利取得的两种核心方式
1.原始取得:权利的直接来源
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首次取得票据权利,无需依赖前手权利,具体包括:
发行取得:直接通过出票行为取得票据。例如,收款人甲公司接受乙公司签发的汇票作为货款,甲公司即为票据权利的原始主体。
善意取得:从无处分权人处合法取得票据。例如,丙公司不知情地从无权转让的丁公司处受让汇票,且支付合理对价,丙公司仍可主张票据权利。
考试重点:善意取得需满足三项条件——受让人无恶意或重大过失、依票据法转让规则取得、支付合理对价。
2.继受取得:权利的流转与延续
继受取得是指从有权处分的前手处取得票据权利,分为两类:
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通过背书、保证等票据行为取得。例如,持票人A将汇票背书转让给B,B即取得完整票据权利。
民法上的继受取得:通过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非交易方式取得。例如,自然人C因继承获得汇票,但其权利受限于前手瑕疵,若前手权利存在纠纷,C不得主张优于前手的权利。
案例:某零售企业通过法院判决取得票据,但因未支付对价,其权利范围受限于原持票人的权利状态。
票据权利取得的四大法律原则
1.对价原则: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
规则:票据的取得通常需支付对价(如货物、服务或资金)。例如,持票人D以100万元采购合同取得汇票,需实际履行交货义务。
例外:税收、继承、赠与等无偿取得情形,持票人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2.善意无过失原则:主观状态的合法性
禁止情形: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恶意手段取得票据,或明知票据存在瑕疵仍受让的,不享有票据权利。例如,某企业明知汇票系伪造仍接受,无权主张付款。
3.形式合规原则:转让程序的法定性
背书连续规则:票据背书需前后衔接,签章完整。例如,背书链“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中若乙公司未签章,丙公司需举证合法取得。
4.时效性原则:权利行使的期限限制
票据类型 | 权利时效 | 法律后果 |
---|---|---|
汇票、本票 | 自到期日起2年 | 逾期未行使则权利消灭 |
支票 | 自出票日起6个月 | 逾期银行可拒付 |
追索权 | 被拒付后6个月 | 超期丧失追索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