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的取得是指持票人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票据并享有票据权利的法律行为​​。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其取得方式需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是初级会计考试“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章节的核心考点。
票据权利的取得是什么  例如,某制造企业因向供应商采购原材料而接收一张电子商业汇票,若该企业通过合法背书受让票据且支付合理对价,即可完整享有票据权利。这一过程体现了票据权利取得的合法性要求,也是初级会计考生必须掌握的法理基础。
  票据权利取得的两种核心方式
  1.​​原始取得:权利的直接来源​​
  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首次取得票据权利,无需依赖前手权利,具体包括:
  ​​发行取得​​:直接通过出票行为取得票据。例如,收款人甲公司接受乙公司签发的汇票作为货款,甲公司即为票据权利的原始主体。
  ​​善意取得​​:从无处分权人处合法取得票据。例如,丙公司不知情地从无权转让的丁公司处受让汇票,且支付合理对价,丙公司仍可主张票据权利。
  ​​考试重点​​:善意取得需满足三项条件——受让人无恶意或重大过失、依票据法转让规则取得、支付合理对价。
  2.​​继受取得:权利的流转与延续​​
  继受取得是指从有权处分的前手处取得票据权利,分为两类:
  ​​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通过背书、保证等票据行为取得。例如,持票人A将汇票背书转让给B,B即取得完整票据权利。
  ​​民法上的继受取得​​:通过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非交易方式取得。例如,自然人C因继承获得汇票,但其权利受限于前手瑕疵,若前手权利存在纠纷,C不得主张优于前手的权利。
  ​​案例​​:某零售企业通过法院判决取得票据,但因未支付对价,其权利范围受限于原持票人的权利状态。
  票据权利取得的四大法律原则
  1.​​对价原则: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
  ​​规则​​:票据的取得通常需支付对价(如货物、服务或资金)。例如,持票人D以100万元采购合同取得汇票,需实际履行交货义务。
  ​​例外​​:税收、继承、赠与等无偿取得情形,持票人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2.​​善意无过失原则:主观状态的合法性​​
  ​​禁止情形​​: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恶意手段取得票据,或明知票据存在瑕疵仍受让的,不享有票据权利。例如,某企业明知汇票系伪造仍接受,无权主张付款。
  3.​​形式合规原则:转让程序的法定性​​
  ​​背书连续规则​​:票据背书需前后衔接,签章完整。例如,背书链“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中若乙公司未签章,丙公司需举证合法取得。
  4.​​时效性原则:权利行使的期限限制​
时效性原则
票据类型​ ​权利时效​ ​法律后果​
汇票、本票 自到期日起2年 逾期未行使则权利消灭
支票 自出票日起6个月 逾期银行可拒付
追索权 被拒付后6个月 超期丧失追索资格
  案例​​:某持票人因未在6个月内行使追索权,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