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收款人是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的核心考点之一​​,也是票据法律关系中权利初始归属的关键主体。票据收款人是指由出票人指定,在票据上记载的享有初始票据权利的主体​​,是票据基础法律关系的权利起点。例如点心店A向面粉厂B采购原料时签发汇票,B作为收款人可直接向付款银行主张付款。若收款人名称缺失或更改,票据将无效。这一法定身份是初级会计考试支付结算模块的高频命题点,考生需重点掌握其法律定位与权利规则。
票据的收款人是什么?  ​​票据收款人的本质特征​​在于其​​票据权利的原始性与传递性​​——作为票据签发起始环节的权利人,其身份直接决定票据效力和后续流通路径。这一特性使票据成为兼具支付与融资功能的法定工具,也是初级会计考生分析票据权利归属与追索逻辑的核心切入点。
  票据收款人的三大法律特征
  1.​​身份法定性:票据有效的前提要件​​
  收款人名称是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
  ​​缺位无效规则​​:汇票/支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则票据无效(如某公司签发支票未填收款人,供应商无法兑付);
  ​​禁止更改原则​​:收款人名称不得涂改,否则票据失效。
    票据收款人名称必须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2.​​权利初始性:票据债权的“第一持有人”​​
  收款人享有​​原始票据权利​​:
  ​​付款请求权​​:可向付款人直接请求付款(如面粉厂B持点心店A签发的汇票要求银行付款);
  ​​权利转化可能​​:若背书转让票据,则从权利人转为义务人(如B将汇票背书给包装材料商C后,需对后手担责)。
  3.​​行为合规性:权利行使的“守门人”​​
  收款人行使权利需符合​​法定程序​​:
  ​​签章真实性​​:须在票据上真实签章(单位需公章+法定代表人章);
  ​​背书连续性要求​​:转让票据时须完整签章,否则后手权利受阻(如B转让汇票时漏盖章,C可能被银行拒付)。
  票据收款人的权利行使规则
  1.​​双重权利结构:从付款请求到追索的递进​​
  ​​法律依据​​:《票据法》明确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第一顺序权利(付款请求权)​​:收款人向付款人/承兑人提示付款(如支票收款人需在出票后10日内提示付款);
  ​​第二顺序权利(追索权)​​:被拒付后可向前手追偿(如银行退票后,B可向点心店A索偿票款+利息)。
  2.​​权利行使的时效约束​​
  ​​法定期限不可逾期​​:
  ​​支票​​:提示付款期为出票日起10日,超期银行可拒付;
  ​​商业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逾期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典型案例​​:某企业收款人超期30天才提示付款汇票→丧失对前手追索权,仅能向出票人主张权利。
  3.​​权利限制:对价原则与善意取得​​
  ​​无对价取得的权利瑕疵​​:
  ​​税收/继承/赠与取得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如张某偷窃汇票赠与李某,李某即使不知情也不得享有权利);
  ​​恶意取得无效​​:明知票据系欺诈所得仍受让的,不享有票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