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票据收款人的三大法律特征
1.身份法定性:票据有效的前提要件
收款人名称是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
缺位无效规则:汇票/支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则票据无效(如某公司签发支票未填收款人,供应商无法兑付);
禁止更改原则:收款人名称不得涂改,否则票据失效。
票据收款人名称必须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2.权利初始性:票据债权的“第一持有人”
收款人享有原始票据权利:
付款请求权:可向付款人直接请求付款(如面粉厂B持点心店A签发的汇票要求银行付款);
权利转化可能:若背书转让票据,则从权利人转为义务人(如B将汇票背书给包装材料商C后,需对后手担责)。
3.行为合规性:权利行使的“守门人”
收款人行使权利需符合法定程序:
签章真实性:须在票据上真实签章(单位需公章+法定代表人章);
背书连续性要求:转让票据时须完整签章,否则后手权利受阻(如B转让汇票时漏盖章,C可能被银行拒付)。
票据收款人的权利行使规则
1.双重权利结构:从付款请求到追索的递进
法律依据:《票据法》明确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第一顺序权利(付款请求权):收款人向付款人/承兑人提示付款(如支票收款人需在出票后10日内提示付款);
第二顺序权利(追索权):被拒付后可向前手追偿(如银行退票后,B可向点心店A索偿票款+利息)。
2.权利行使的时效约束
法定期限不可逾期:
支票:提示付款期为出票日起10日,超期银行可拒付;
商业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逾期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典型案例:某企业收款人超期30天才提示付款汇票→丧失对前手追索权,仅能向出票人主张权利。
3.权利限制:对价原则与善意取得
无对价取得的权利瑕疵:
税收/继承/赠与取得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如张某偷窃汇票赠与李某,李某即使不知情也不得享有权利);
恶意取得无效:明知票据系欺诈所得仍受让的,不享有票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