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类核心非基本当事人的法律特征
1.背书人与被背书人:票据流通的“传递者”与“承接者”
背书人的法律属性:
原持票人通过背书转让票据权利(如在汇票背面签章并交付),同时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后手票据获承兑或付款)。例如乙公司将甲公司签发的汇票背书给丙公司后,若丙公司被拒付,需向丙清偿票款。
被背书人的权利转化:
受让票据者成为新权利人(如丙公司凭汇票向付款人主张付款),但权利受背书连续性约束(若丙公司取得票据时背书不连续,则付款人可拒付)。
典型案例:王某将变造金额的支票背书给李某,李某明知变造仍受让→李某不享有票据权利,背书行为无效。
2.承兑人:汇票信用的“加持者”
责任生效要件:
仅汇票付款人通过签章承兑成为主债务人(如丁银行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并盖章)。未承兑的付款人无付款义务。
责任刚性:
承兑后不得撤销(某银行承兑后以“资金不足”拒付,被法院判决赔偿持票人利息损失)。
3.保证人:票据信用的“增信者”
身份法定限制:
须为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方(如戊公司为甲公司的付款义务提供保证)。
责任独立性:
承担与被保证人相同的连带责任(持票人可直接索偿,保证人不得主张“先追索债务人”)。
非基本当事人的责任规则与风险边界
1.责任触发条件:从“或有”到“必然”的动态转化
背书人:
仅在票据被拒付且持票人依法追索时担责(如丙公司需先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被拒,才可向背书人乙公司追索)。
承兑人:
汇票到期即负绝对付款义务(即使出票人账户资金不足,承兑银行也需垫付)。
保证人:
被保证人违约即担责(无需持票人先追索被保证人)。
2.责任豁免情形:法定抗辩权保护
背书人免责:
持票人未按期提示付款(如支票超10日提示期)。
承兑人拒付:
票据形式瑕疵(如金额大小写不一致、背书不连续)。
保证人抗辩:
票据系伪造或变造(如保证人戊公司发现被保证人签章伪造,可主张保证无效)。
3.责任范围限定:以行为时点为界
变造票据的分责规则:
变造前签章者承担原金额责任(如背书人在金额变造前签章,仅对原金额担责);
变造后签章者承担新金额责任(如保证人在变造后签章,需对新金额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