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类票据中的基本当事人构成差异
1.汇票:三方分立,委托支付
银行承兑汇票:
出票人:委托银行付款的企业(如食品公司签发100万元汇票支付设备款);
付款人:需承兑汇票的银行(合作银行签章承兑后成为主债务人);
收款人:票据权利的首位享有者(设备供应商可要求承兑银行付款)。
商业承兑汇票:
付款人可为非金融机构(如食品公司指定关联企业付款),但需自行承兑生效责任;
风险提示:若付款人破产,收款人需向出票人追索。
2.支票:银行见票即付,三方角色固定
出票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或个人(如食品公司财务签发支票);
付款人:必须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如工商银行某支行);
收款人:可填写具体名称或留白授权补记(如设备供应商或采购员姓名)。
法律约束:支票付款人未记载则票据无效,且付款人只能是金融机构。
3.本票:两方合并,自我支付
出票人即付款人:银行签发本票时自身承担兑付责任(如建设银行签发的本票);
收款人:唯一外部主体(如设备供应商凭票直接向建行兑付);
与汇票核心区别:无独立付款人角色,无须承兑环节。
基本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解析
1.出票人:票据效力的“担保者”
法定责任:
要式性担保:必须完整记载法定事项(如票据金额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则无效);
兑付担保:汇票/支票付款人拒付时,出票人需清偿票款(如食品公司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导致空头支票,需承担票面金额5%的罚款)。
典型案例:
某企业出票时漏填收款人名称→票据无效,供应商无法兑付→出票人需赔偿供应商交易损失。
2.付款人:支付义务的“有条件承担者”
责任生效条件:
汇票:需承兑才担责(付款银行未签章承兑前可拒付);
支票:见票即付(但出票人存款不足时可合法退票);
例外情形:已承兑的银行若拒付,需赔偿持票人利息损失(某银行以“系统故障”拒付被法院强制执行)。
3.收款人:权利行使的“合规性守门人”
行权规则:
须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如支票需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超期银行可拒付);
票据转让时须连续背书(如设备供应商转让汇票给物流公司,需在票据背面完整签章)。
基本当事人在初级会计考试中的核心考点
高频命题方向与避坑指南
易错场景 | 正解逻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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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的付款人填写某银行 | 本票付款人只能是出票人自身(无须填写第三方) |
支票付款人填写关联企业 | 票据无效(违反付款人必须是银行的规则) |
汇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 | 票据无效(缺基本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