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基本当事人是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的核心考点之一​​,也是票据法律关系成立的基石。票据的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时已存在的三方主体,即出票人(创设票据者)、付款人(支付指令执行者)、收款人(权利初始享有者),三者构成票据关系的“铁三角”​​。例如某食品公司采购设备时签发商业汇票:出票人为食品公司,付款人为其合作银行,收款人为设备供应商。若缺少其中任一主体(如未填写付款人),则票据无效。这种法定结构的完整性是初级会计考试支付结算模块的高频命题点,考生需重点掌握其法律定位与责任规则。
票据的基本当事人  ​​票据基本当事人的本质特征​​在于其​​法律关系的基础性与不可缺失性​​——票据签发时三者必须同时存在,共同形成“出票人委托付款→付款人执行支付→收款人获取资金”的责任闭环。这一特性使票据成为具有法定效力的支付工具,也是初级会计考生分析票据效力和责任链条的核心切入点。
  三类票据中的基本当事人构成差异
  1.​​汇票:三方分立,委托支付​​
  ​​银行承兑汇票​​:
  ​​出票人​​:委托银行付款的企业(如食品公司签发100万元汇票支付设备款);
  ​​付款人​​:需承兑汇票的银行(合作银行签章承兑后成为主债务人);
  ​​收款人​​:票据权利的首位享有者(设备供应商可要求承兑银行付款)。
  ​​商业承兑汇票​​:
  付款人可为非金融机构(如食品公司指定关联企业付款),但需自行承兑生效责任;
  ​​风险提示​​:若付款人破产,收款人需向出票人追索。
  2.​​支票:银行见票即付,三方角色固定​​
  ​​出票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或个人(如食品公司财务签发支票);
  ​​付款人​​:必须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如工商银行某支行);
  ​​收款人​​:可填写具体名称或留白授权补记(如设备供应商或采购员姓名)。
  ​​法律约束​​:支票付款人未记载则票据无效,且付款人只能是金融机构。
  3.​​本票:两方合并,自我支付​​
  ​​出票人即付款人​​:银行签发本票时自身承担兑付责任(如建设银行签发的本票);
  ​​收款人​​:唯一外部主体(如设备供应商凭票直接向建行兑付);
  ​​与汇票核心区别​​:无独立付款人角色,无须承兑环节。
  基本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解析
  1.​​出票人:票据效力的“担保者”​​
  ​​法定责任​​:
  ​​要式性担保​​:必须完整记载法定事项(如票据金额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则无效);
  ​​兑付担保​​:汇票/支票付款人拒付时,出票人需清偿票款(如食品公司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导致空头支票,需承担票面金额5%的罚款)。
  ​​典型案例​​:
  某企业出票时漏填收款人名称→票据无效,供应商无法兑付→出票人需赔偿供应商交易损失。
  2.​​付款人:支付义务的“有条件承担者”​​
  ​​责任生效条件​​:
  ​​汇票​​:需承兑才担责(付款银行未签章承兑前可拒付);
  ​​支票​​:见票即付(但出票人存款不足时可合法退票);
  ​​例外情形​​:已承兑的银行若拒付,需赔偿持票人利息损失(某银行以“系统故障”拒付被法院强制执行)。
  3.​​收款人:权利行使的“合规性守门人”​​
  ​​行权规则​​:
  须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如支票需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超期银行可拒付);
  票据转让时须连续背书(如设备供应商转让汇票给物流公司,需在票据背面完整签章)。
  基本当事人在初级会计考试中的核心考点
  ​​高频命题方向与避坑指南​
​​高频命题方向与避坑指南​
​易错场景​ ​正解逻辑​
本票的付款人填写某银行 本票付款人只能是出票人自身(无须填写第三方)
支票付款人填写关联企业 票据无效(违反付款人必须是银行的规则)
汇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 票据无效(缺基本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