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追索权是持票人在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时,依法向背书人、出票人等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救济性权利​​,属于票据法中的“第二顺位权利”。持票人​​必须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仅在​​被拒绝付款、拒绝承兑或发生法定特殊情形(如债务人死亡、破产)时​​,才能行使追索权。
票据的追索权是什么  追索权的双重分类与适用情形
  1.​​期前追索权:票据到期前的“紧急避险”权利​​
  当票据到期前出现​​法定风险事件​​,导致付款可能性显著降低时,持票人可提前追索。依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适用情形包括:
  ​​汇票被拒绝承兑​​(如甲公司持乙公司承兑的汇票,提示承兑时被银行拒付);
  ​​债务人死亡或逃匿​​(如承兑人在汇票到期前突发疾病死亡,继承人拒绝承担债务);
  ​​债务人破产或停业​​(如付款企业因违法经营被吊销执照)。
  ​​案例说明​​:
  某服装公司持有3个月后到期的100万元汇票,付款人因破产清算被法院宣告破产。此时服装公司无需等待到期,可直接向前手(供应商)行使期前追索权。
  2.​​到期追索权与再追索权:债务链的“连环追偿”机制​​
  ​​到期追索权​​:票据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时行使(如持票人提示付款遭银行退票);
  ​​再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向其前手继续追偿(如供应商被追索后,可向出票人再追索已付金额+利息)。
  ​​法律要点​​:
  再追索权范围包括​​已清偿金额+利息+通知费用​​,且时效仅3个月(自清偿日起算),初级会计考生需特别注意时效计算规则。
  行使追索权的三要件:形式、实质与程序
  1.​​实质要件:付款请求权“确实无法实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判例观点,包括两类情形:
  ​​主观拒绝​​:付款人明确表示拒付(如出具退票理由书);
  ​​客观不能​​:债务人破产、死亡或逃匿导致无法付款。
  ​​易错点提示​​:
  若持票人​​未按期提示付款​​(如支票超10日提示期),将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此为初级会计高频命题陷阱。
  2.​​形式要件:拒绝证明的“法定凭证”​​
  持票人必须提供以下​​任一证明文件​​:
  承兑人/付款人出具的​​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
  医院/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或逃匿证明​​;
  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效力)。
  ​​典型案例​​:
  某机械设备公司持汇票被拒付,但付款人拒绝出具退票理由书。该公司立即向公证处申请拒绝公证,凭此证明成功起诉前手。
  3.​​程序要件:及时通知与时效保全​​
  ​​通知义务​​:持票人需在​​被拒付后3日内​​书面通知前手(邮寄视为履行义务);
  ​​时效限制​​:
  对前手追索权:​​6个月​​(自拒付日起);
  对出票人/承兑人:​​2年​​(自票据到期日)。
  ​​法律后果​​:
  未及时通知不影响追索权,但需赔偿前手因延迟通知增加的利息损失(以票面金额为限)。
  追索权的三大行权规则:对象、范围与限制
  1.​​对象选择:连带责任下的“任意追索”​​
  持票人可​​跳过顺序限制​​,自由选择追索对象:
  单独追索:仅起诉直接前手(如最后一手背书人);
  共同追索:同时起诉全体前手(含出票人、所有背书人)。
  ​​规则依据​​:
  《票据法》第六十八条明确票据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爱找谁就找谁”。
  2.​​范围界定:成本全覆盖的“追偿清单”​​
  根据《票据法》第七十条,追索金额包括:
  ​​票据本金​​(如100万元票面金额);
  ​​法定利息​​(按LPR计算,自到期日至清偿日);
  ​​必要费用​​(拒绝证明费、通知邮费,​​不含律师费​​)。
  3.​​权利限制:三类“不得追索”的情形​​
  ​​期后背书​​:票据到期后转让的,受让人仅能向直接前手追索;
  ​​恶意取得​​:明知前手权利瑕疵仍受让票据(如接受已被挂失的支票);
  ​​除权判决​​:法院公示催告后宣告票据无效,追索权同步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