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期前追索权:票据到期前的“紧急避险”权利
当票据到期前出现法定风险事件,导致付款可能性显著降低时,持票人可提前追索。依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适用情形包括:
汇票被拒绝承兑(如甲公司持乙公司承兑的汇票,提示承兑时被银行拒付);
债务人死亡或逃匿(如承兑人在汇票到期前突发疾病死亡,继承人拒绝承担债务);
债务人破产或停业(如付款企业因违法经营被吊销执照)。
案例说明:
某服装公司持有3个月后到期的100万元汇票,付款人因破产清算被法院宣告破产。此时服装公司无需等待到期,可直接向前手(供应商)行使期前追索权。
2.到期追索权与再追索权:债务链的“连环追偿”机制
到期追索权:票据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时行使(如持票人提示付款遭银行退票);
再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向其前手继续追偿(如供应商被追索后,可向出票人再追索已付金额+利息)。
法律要点:
再追索权范围包括已清偿金额+利息+通知费用,且时效仅3个月(自清偿日起算),初级会计考生需特别注意时效计算规则。
行使追索权的三要件:形式、实质与程序
1.实质要件:付款请求权“确实无法实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判例观点,包括两类情形:
主观拒绝:付款人明确表示拒付(如出具退票理由书);
客观不能:债务人破产、死亡或逃匿导致无法付款。
易错点提示:
若持票人未按期提示付款(如支票超10日提示期),将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此为初级会计高频命题陷阱。
2.形式要件:拒绝证明的“法定凭证”
持票人必须提供以下任一证明文件:
承兑人/付款人出具的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
医院/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或逃匿证明;
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效力)。
典型案例:
某机械设备公司持汇票被拒付,但付款人拒绝出具退票理由书。该公司立即向公证处申请拒绝公证,凭此证明成功起诉前手。
3.程序要件:及时通知与时效保全
通知义务:持票人需在被拒付后3日内书面通知前手(邮寄视为履行义务);
时效限制:
对前手追索权:6个月(自拒付日起);
对出票人/承兑人:2年(自票据到期日)。
法律后果:
未及时通知不影响追索权,但需赔偿前手因延迟通知增加的利息损失(以票面金额为限)。
追索权的三大行权规则:对象、范围与限制
1.对象选择:连带责任下的“任意追索”
持票人可跳过顺序限制,自由选择追索对象:
单独追索:仅起诉直接前手(如最后一手背书人);
共同追索:同时起诉全体前手(含出票人、所有背书人)。
规则依据:
《票据法》第六十八条明确票据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爱找谁就找谁”。
2.范围界定:成本全覆盖的“追偿清单”
根据《票据法》第七十条,追索金额包括:
票据本金(如100万元票面金额);
法定利息(按LPR计算,自到期日至清偿日);
必要费用(拒绝证明费、通知邮费,不含律师费)。
3.权利限制:三类“不得追索”的情形
期后背书:票据到期后转让的,受让人仅能向直接前手追索;
恶意取得:明知前手权利瑕疵仍受让票据(如接受已被挂失的支票);
除权判决:法院公示催告后宣告票据无效,追索权同步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