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出票必须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支票上必须完整记载的法定内容,若缺失任一事项,支票自始无效​​。具体包括以下六项:​​表明“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这是初级会计考试“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章节的核心考点。
支票出票必须记载事项  支票作为出票人签发的见票即付票据,其法定记载事项体现了票据行为的要式性特征。例如,某物流公司签发支票时未记载“付款人名称”,即使金额与签章完整,该票据仍因形式要件缺失而无效。此类规则是初级会计考生应对案例分析题和选择题的关键。
  支票出票的六大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1.​​表明“支票”字样:票据类型的法定标识​​
  支票必须明确标注“支票”或“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字样。实务中,银行统一印制的支票已包含此类标识,企业只需填写内容。若某教育机构自行设计票据但未标明“支票”字样,持票人将无法主张票据权利。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票据效力的核心要件​​
  支票需载明“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条款,例如“上列款项请从我账户内支付”。若出现“若货物验收合格后付款”等附加条件,该支票因违反法定要求而无效。初级会计考试常通过此类陷阱选项考查考生对“无条件性”的理解。
  3.​​确定的金额:金额一致性与书写规范​​
  金额需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且完全一致。例如“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若误写为“壹佰万元(¥1,000,000元)”,因“元”字重复将导致金额矛盾,票据无效。考生需特别注意《支付结算办法》中关于金额书写的细则。
  4.​​付款人名称:支付义务的明确主体​​
  付款人必须是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全称,例如“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不可简写为“中行沪分”。实务中,支票付款人需与出票人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银行一致。
  5.​​出票日期:票据时效的起算基准​​
  出票日期需规范书写为“2025年5月29日”,不得使用“25年5月29日”等简写形式。该日期直接影响提示付款期限(10天)和票据权利时效(如持票人逾期提示将丧失追索权)。
  6.​​出票人签章:票据责任的法定承担​​
  单位需加盖与银行预留印鉴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个人需签名。某案例中,企业误用公章代替财务章签章,导致支票被银行拒付。初级会计考试常结合《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17条考查签章规则。
     备考策略与易错点突破
  1.​​对比学习法​​
  制作“支票vs汇票vs本票”对比表,重点区分:
  ​​支票​​:收款人名称可授权补记;
  ​​汇票​​:需记载付款人名称,且付款日期可灵活约定;
  ​​本票​​:无需付款人名称(出票人即付款人)。
  2.​​试题强化方向​​
  ​​案例分析​​:如“出票日期涂改是否影响票据效力”(答案:构成变造,票据无效);
  ​​法规判断​​:如“支票能否记载‘不得转让’条款”(答案:可记载,但需明确文义)。
  3.​​易错点专项突破​​
  ​​误区​​:“收款人名称属于绝对记载事项”。
  ​​正解​​:收款人名称可经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