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出票必须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缺失导致票据无效)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缺失可依法推定)。例如,某建筑公司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时未记载“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该汇票因形式要件缺失而无效。掌握这些规则是考生应对案例分析题和选择题的关键。
三大票据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1.汇票:7项法定核心要素
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二条,汇票必须记载以下事项:
票据类型:标明“汇票”字样(如“银行承兑汇票”);
支付条件: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如“见票即付”);
金额规范:确定的金额,中文大写与数码一致(如“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
付款人名称:明确付款主体(如“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
收款人名称:全称完整且不可简写(如“北京华夏科技有限公司”);
出票日期:规范格式(如“2025年5月29日”);
出票人签章:企业需公章+法人章,个人需签名,与预留印鉴一致。
实务案例:某科技公司开立汇票时因金额大写误写为“壹拾万元”(实际为100万元),银行以“金额不一致”为由拒付,票据无效。
2.本票:6项核心内容
根据《票据法》第七十五条,本票需记载:
票据类型(“本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如“本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
确定金额;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特殊规则:本票无需记载付款人名称,因出票人即付款人。例如,某银行开立本票时未填写付款人名称,仍有效。
3.支票:6项必备要素
根据《票据法》第八十四条,支票必须记载:
票据类型(“支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金额(可授权补记);
付款人名称(银行或金融机构);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例外规则: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可授权补记。例如,某食品企业开立支票时未填写收款人,由供应商补记后生效。
法律后果与实务操作要点
1.票据无效的法定情形
形式要件缺失:如汇票未记载付款人名称;
金额瑕疵: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如“壹佰万元”对应“¥500,000”);
签章无效:使用合同章代替财务专用章。
案例:某企业因出票日期涂改(“5月”改为“6月”),票据被法院判定无效,持票人无法主张付款请求权。
2.时效与补救措施
补救规则:若金额或收款人名称未记载,持票人可协商补记(支票)或重新出票(汇票、本票);
时效限制:支票提示付款期为出票后10日,逾期付款人可拒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