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出票必须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的、若缺失任何一项即导致本票无效的法定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六项:​​表明“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这是初级会计考试“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章节的核心考点,考生需重点掌握。
本票出票必须记载事项1  本票作为出票人签发的无条件付款承诺,其法定记载事项体现了票据行为的要式性特征。例如,某科技公司签发银行本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即使金额与出票人签章完整,该票据仍因形式要件缺失而无效。此类规则是考生应对案例分析题和选择题的关键。
  本票出票的六大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1.​​表明“本票”字样:票据类型的法定标识​​
  本票必须明确标注“本票”或“银行本票”等字样。实务中,银行本票通常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格式票据,企业只需填写内容。若某教育机构自行印制票据但未标明“本票”字样,持票人将无法主张票据权利。初级会计考试常通过此类陷阱选项考查考生对形式要件的理解。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付款义务的不可撤销性​​
  本票需载明“无条件支付”的承诺条款,例如“本行承诺于见票时无条件支付”。若出现“若货物验收合格后付款”等附加条件,该本票因违反法定要求而无效。例如,某建筑公司开具的本票中注明“待工程验收后支付”,持票人将因票据无效而无法兑付。
  3.​​确定的金额:金额一致性与书写规范​​
  金额需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且完全一致。例如“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若误写为“人民币伍拾万元(¥500,000元)”,因“元”字重复将导致金额矛盾,票据无效。考生需特别注意《支付结算办法》中关于金额书写的细则,这是初级会计考试多选题的常见陷阱。
  4.​​收款人名称:票据权利的初始归属​​
  本票必须记载收款人全称,不可简写或使用模糊称谓。例如“上海华讯科技有限公司”若简化为“华讯公司”,可能因主体不明导致票据无效。根据初级会计教材,我国仅承认记名式本票,这与国际通行的“无记名本票”规则存在显著差异。
  5.​​出票日期:票据时效的起算基准​​
  出票日期需规范书写为“2025年5月29日”,不得使用“25年5月29日”等简写形式。该日期直接影响票据权利时效(如2年时效期)和追索权行使期限(如持票人需在出票后2个月内提示付款)。
  6.​​出票人签章:票据责任的法定承担​​
  银行本票需加盖“银行本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章”。若某银行误用公章代替本票专用章签章,即使金额无误,票据仍无效。初级会计考试常结合《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17条考查签章规则。
  法律后果与实务操作要点
  1.​​本票无效的法定情形​​
  ​​形式要件缺失​​:如未记载收款人名称;
  ​​金额矛盾​​: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
  ​​签章瑕疵​​:使用未经备案的印章或签名。
  2.​​初级会计考试高频题型​​
  ​​多选题​​:下列导致本票无效的情形是()。
  A.未记载付款地
  B.收款人名称简写为“甲公司”
  C.金额大写为“壹佰万元”,小写为“¥1,000,000”
  D.出票人仅盖公章未签字
  ​​答案​​:B、D
  ​​解析​​:A选项付款地缺失可依法推定为出票人营业场所,不影响效力;B选项简写违反记名要求;C选项金额一致有效;D选项需同时盖章+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