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的取得需符合“真实交易关系+支付对价”的基本原则。票据权利如同商业世界的“信用接力棒”,其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大类型,每种类型又包含多种法定情形。例如,某教育培训机构向加盟商开具汇票时,若加盟商支付了加盟费并完成校区筹建,即通过原始取得获得票据权利;若该票据后续被背书转让给装修公司,装修公司则通过继受取得获得权利。
票据权利的取得的情形  原始取得:从“源头”直接抓取信用
  1.​​发行取得:商事交易的“起点站”​​
  ​​法律要件​​:直接通过出票人的出票行为取得票据,需满足票据记载完整、签章真实。
  ​​案例​​:浙江某芯片厂向供应商采购原材料时,开具一张50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供应商作为收款人,通过出票人(芯片厂)的交付直接获得票据权利。
  ​​风险提示​​:若出票人使用伪造印章签发票据(如某员工私刻公章),持票人需承担“重大过失”导致的无效风险。
  2.​​善意取得:商业风险的“避风港”​​
  ​​适用场景​​:从无权处分人处合法取得票据,且支付合理对价、无恶意或重大过失。
  ​​案例​​:北京某连锁教育机构员工张某,将公司未背书的汇票私自出售给不知情的装修公司。装修公司支付合理费用且审查票据无误后,可善意取得票据权利。
  ​​法律保障​​:原权利人(如教育机构)若因保管失职导致票据流失,不得对抗善意持票人。
  继受取得:商业信用的“接力赛”
  1.​​票据法上的继受:背书流转的“规则赛道”​​
  ​​操作规范​​:通过背书转让、票据保证等法定方式取得权利,需背书连续、签章完整。
  ​​案例​​:深圳某医疗设备厂将医院承兑的汇票背书转让给物流公司支付运费。物流公司审查背书连续性后,可向承兑银行主张付款。
  ​​限制条件​​:若前手存在权利瑕疵(如票据系偷盗所得),持票人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2.​​非票据法上的继受:法律程序的“特别通道”​​
  ​​常见情形​​:继承、企业合并、法院强制执行等。
  ​​案例​​:上海某企业家突发疾病去世,其子依法继承一张未到期的商业本票。继承时需公证机构出具证明,且若原票据存在伪造风险,继承人权利将受限。
  ​​实务要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票据时,需审查原企业的债务纠纷,避免连带责任。
  特殊情形与限制规则
  1.​​无偿取得:权利受限的“单行道”​​
  ​​适用场景​​:税收划转、公益捐赠等无对价交易。
  ​​案例​​:某地方政府因企业欠税,依法扣押其200万元支票并转交国库。国库虽未支付对价,但可行使票据权利;若该支票系伪造,国库需返还票据。
  2.​​非法取得:信用体系的“禁区”​​
  ​​典型行为​​:通过欺诈、胁迫、偷盗等手段取得票据。
  ​​案例​​:武汉某公司员工伪造采购合同骗取供应商汇票,并低价转卖给第三方。第三方明知票据来源非法仍接收,法院判决其不享有票据权利。
  3.​​时效限制:权利行使的“倒计时”​​
  ​​规则​​:汇票付款请求权自到期日起2年内有效,超期则丧失对承兑人的权利。
  ​​案例​​:某农产品经销商持有一张2023年5月到期的汇票,2025年6月才提示付款,银行有权拒付。
  实务操作与风险防范
  ​​审查票据真实性​​:
  电子票据通过银行系统验证数字签名;
  纸质票据使用紫外线灯检测防伪标记(如某芯片厂采购部配备专业验票设备)。
  ​​确保背书连续性​​:
  每手背书需与票据记载一致(如“A→B→C”不可跳转为“A→C”);
  电子背书需在区块链平台留痕(如某医疗集团使用央行ECDS系统)。
  ​​留存交易证据链​​:
  保存合同、付款凭证、物流单据(如某教育机构将加盟协议与汇票复印存档);
  无偿取得的票据需附加公证书或法院裁定(如遗产继承需公证处出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