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情形如下:
  一、协商解除:劳资双方的“和平分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是双方达成一致后终止劳动关系的最常见方式,无需特定理由,但需明确补偿责任。
劳动合同解除情形
  ​​职场案例​​:某互联网公司因业务转型,与前端开发工程师张某协商解除合同,支付N+1经济补偿(工龄3年补偿4个月工资)。张某利用补偿金参与职业培训,转型为人工智能工程师。
  ​​关键要点​​:
  用人单位主动提出需支付补偿,劳动者提出则无需;
  协议需明确补偿金额、社保缴纳截止日等条款,避免后续争议。
  劳动者单方解除:权利与程序的平衡
  1.​​预告解除​​:提前通知的“时间红线”
  ​​常规离职​​:劳动者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如某电商运营主管李某提交离职信后完成交接,企业不得扣发工资);
  ​​试用期离职​​:提前3日通知(如奶茶店新员工小陈试用期内口头告知离职,企业需全额支付工资)。
  2.​​即时解除​​:用人单位的“高压线”
  ​​未缴社保​​:某制造企业焊工因单位未缴纳社保,直接解除合同并索赔补偿(仲裁支持补缴+3个月工资赔偿);
  ​​拖欠工资​​:建筑公司拖欠项目经理3个月薪资,员工立即解除合同并追回欠款12万元。
  ​​极端情形​​:若企业强迫劳动或违章作业(如物流公司要求暴雨天配送),劳动者可​​无需通知立即解除​​。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利与风险的博弈
  1.​​过错性解除​​:劳动者的“禁区”
  ​​严重违纪​​:程序员私自泄露核心代码,企业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合同(无需补偿);
  ​​试用期不合格​​:某教育机构教师试用期内多次教学事故,企业提供考核证据后合法解雇。
  2.​​非过错性解除​​:客观情形的“缓冲期”
  ​​不胜任工作​​:汽车厂焊工老李经培训仍无法操作新设备,企业提前30日通知解除并支付N+1补偿;
  ​​客观情况重大变化​​:餐饮连锁因门店关闭,与厨师协商调岗未果后支付代通知金解除合同。
  3.​​经济性裁员​​:规模调整的“特殊程序”
  ​​合规操作​​:某科技公司裁员20人,提前30日向工会说明、向劳动部门报告,优先保留家庭困难员工;
  ​​违法风险​​:深圳某企业未履行报告程序突击裁员,被判支付2N赔偿金。
  特殊解除情形:法律与现实的交织
  ​​医疗期满无法工作​​:某生物公司员工癌症治疗后仍无法返岗,企业调整至文职岗仍不达标后合法解除;
  ​​劳动合同无效​​:企业以虚假招聘广告诱骗设计师入职,劳动者主张合同无效并索赔。
  违法解除的“高成本陷阱”
  1.​​程序违法​​:未通知工会或缺乏证据
  ​​案例​​:广州某企业以“业绩不达标”解雇销售总监,但因未提供考核记录,被判赔偿14万元;
  ​​赔偿标准​​:违法解除需支付2N赔偿(如月薪2万元×工龄3年×2=12万元)。
  2.​​实体违法​​:突破法律底线
  ​​强迫劳动​​:快递公司要求员工每日工作14小时,劳动者解除合同并获精神损害赔偿;
  ​​歧视性解雇​​:某外企以“怀孕影响工作”辞退女高管,法院判决恢复劳动关系并补发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