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是双方达成一致后终止劳动关系的最常见方式,无需特定理由,但需明确补偿责任。

职场案例:某互联网公司因业务转型,与前端开发工程师张某协商解除合同,支付N+1经济补偿(工龄3年补偿4个月工资)。张某利用补偿金参与职业培训,转型为人工智能工程师。
关键要点:
用人单位主动提出需支付补偿,劳动者提出则无需;
协议需明确补偿金额、社保缴纳截止日等条款,避免后续争议。
劳动者单方解除:权利与程序的平衡
1.预告解除:提前通知的“时间红线”
常规离职:劳动者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如某电商运营主管李某提交离职信后完成交接,企业不得扣发工资);
试用期离职:提前3日通知(如奶茶店新员工小陈试用期内口头告知离职,企业需全额支付工资)。
2.即时解除:用人单位的“高压线”
未缴社保:某制造企业焊工因单位未缴纳社保,直接解除合同并索赔补偿(仲裁支持补缴+3个月工资赔偿);
拖欠工资:建筑公司拖欠项目经理3个月薪资,员工立即解除合同并追回欠款12万元。
极端情形:若企业强迫劳动或违章作业(如物流公司要求暴雨天配送),劳动者可无需通知立即解除。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利与风险的博弈
1.过错性解除:劳动者的“禁区”
严重违纪:程序员私自泄露核心代码,企业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合同(无需补偿);
试用期不合格:某教育机构教师试用期内多次教学事故,企业提供考核证据后合法解雇。
2.非过错性解除:客观情形的“缓冲期”
不胜任工作:汽车厂焊工老李经培训仍无法操作新设备,企业提前30日通知解除并支付N+1补偿;
客观情况重大变化:餐饮连锁因门店关闭,与厨师协商调岗未果后支付代通知金解除合同。
3.经济性裁员:规模调整的“特殊程序”
合规操作:某科技公司裁员20人,提前30日向工会说明、向劳动部门报告,优先保留家庭困难员工;
违法风险:深圳某企业未履行报告程序突击裁员,被判支付2N赔偿金。
特殊解除情形:法律与现实的交织
医疗期满无法工作:某生物公司员工癌症治疗后仍无法返岗,企业调整至文职岗仍不达标后合法解除;
劳动合同无效:企业以虚假招聘广告诱骗设计师入职,劳动者主张合同无效并索赔。
违法解除的“高成本陷阱”
1.程序违法:未通知工会或缺乏证据
案例:广州某企业以“业绩不达标”解雇销售总监,但因未提供考核记录,被判赔偿14万元;
赔偿标准:违法解除需支付2N赔偿(如月薪2万元×工龄3年×2=12万元)。
2.实体违法:突破法律底线
强迫劳动:快递公司要求员工每日工作14小时,劳动者解除合同并获精神损害赔偿;
歧视性解雇:某外企以“怀孕影响工作”辞退女高管,法院判决恢复劳动关系并补发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