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汇票定日付款,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明确记载一个确定的公历日期(如“2025年8月15日”)作为付款到期日,持票人需在该日期后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票据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25条,定日付款是汇票付款日期的四大法定记载形式之一,与见票即付、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并列。
商业汇票定日付款  定日付款的核心特征
  ​​日期确定性​​
  汇票上必须直接载明具体的年月日(如“2025年10月1日”),该日期不可模糊或附加条件。例如,某新能源设备制造企业向供应商开具汇票时,明确记载“2025年8月15日付款”,此日期即为无条件付款的最终期限。
  ​​独立于出票日和承兑日​​
  与“出票后定期付款”(以出票日为起算点)不同,定日付款的到期日完全独立。即使出票后市场利率波动或企业资金状况变化,付款日期仍固定不变。这一特征在初级会计考试中常以对比题型出现,需重点区分。
  定日付款的实务操作规则
  ​​提示付款期限:到期日起10日内​​
  持票人必须在汇票载明的到期日(如2025年8月15日)之后10天内(即8月16日至8月25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若超期提示:
  ​​纸质汇票​​:持票人丧失对前手(背书人、保证人等)的追索权,仅能向承兑人或出票人主张权利。
  ​​电子汇票​​:持票人超期后仍可提示,但承兑人需在收到请求后“当日或次日”处理(遇节假日顺延)。
  ​​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定日付款的商业汇票从出票日至到期日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例如:
  ​​案例​​:某建筑公司2025年3月1日出票,若约定“2025年9月1日付款”(6个月),合法;若约定“2026年1月1日付款”(超6个月),则票据无效。
  定日付款在初级会计考试中的核心考点
  ​​票据记载事项的强制性​​
  定日付款汇票必须包含7项绝对记载事项:
  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明确的到期日​​(如“2025年8月15日”)。
  缺一即导致票据无效,这是《经济法基础》第三章高频考点。
  ​​与追索权时效的关联​​
  持票人未在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票据法》)。
  若被拒付,追索权时效为“被拒绝付款日起6个月”,超期则权利消灭。
  企业使用定日付款汇票的典型场景
  ​​案例:供应链融资中的风险控制​​
  某医疗器械经销商(甲方)向生产商(乙方)采购设备,约定货到后90天付款。双方签订合同后:
  甲方出票:签发定日付款汇票,到期日明确为“2025年11月10日”(货到日+90天);
  乙方承兑:生产商确认汇票后发货;
  乙方融资:凭该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审核到期日与贸易背景真实性后放款。
  ​​优势​​:固定付款日避免资金调度纠纷,且贴现利率低于信用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