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汇票提示付款期限的法定规则1.期限起算与长度:以“到期日”为基准
法律依据:
定日付款汇票:以票面记载的到期日为准(如票面载明“2025年8月1日”,则到期日为8月1日);
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自出票日起计算到期日(如“出票后90天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自承兑日起计算到期日(如“见票后3个月付款”)。
案例:
甲公司2025年5月10日签发一张“出票后60天付款”的商业汇票,到期日为7月9日,提示付款期限为7月9日至7月18日(共10天)。
2.期限计算的特殊规则
末日顺延:若第10日为法定假日(如周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不可中断:时效不因不可抗力中断,超期即丧失追索权(与诉讼时效不同);
电子汇票:通过央行ECDS系统在线提示,到期日系统自动计算并提醒。
超期提示付款的法律后果与权利救济
1.权利分层减损:追索权“部分消失”
对前手追索权消灭:超期后,背书人、保证人等前手免责(如供应商乙公司不再承担被追索责任);
对承兑人/出票人权利保留:持票人仍可要求承兑人或出票人付款,但需在票据权利时效内主张(汇票为到期日起2年);
举证责任加重:超期后请求付款需证明非故意延误(如提供银行系统故障证明)。
2.超期后的救济路径
民事权利主张:
依《票据法》,持票人可要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未付票款的不当得利(诉讼时效3年);
示例:持票人丙公司超期15天提示付款被拒,起诉出票人甲公司返还100万元货款及利息。
重新协商兑付:
持票人可与承兑银行协商补办手续,但需双方书面同意(非常规救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