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汇票提示付款期限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内有效​​(注意见票即付汇票是1个月内有效)。持票人必须在此期限内向付款人(承兑人)提示付款,否则将丧失对前手(背书人、保证人)的追索权。例如,某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2025年6月1日到期,最迟需在​​6月10日​​前提示付款(遇法定假日顺延),超期后银行可拒付且持票人仅能向出票人或承兑人主张权利。这一规则是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的核心考点。
商业汇票提示付款期限  商业汇票提示付款期限的法定规则
  1.​​期限起算与长度:以“到期日”为基准​​
  ​​法律依据​​:
  定日付款汇票:以票面记载的到期日为准(如票面载明“2025年8月1日”,则到期日为8月1日);
  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自出票日起计算到期日(如“出票后90天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自承兑日起计算到期日(如“见票后3个月付款”)。
  ​​案例​​:
  甲公司2025年5月10日签发一张“出票后60天付款”的商业汇票,到期日为7月9日,提示付款期限为​​7月9日至7月18日​​(共10天)。
  2.​​期限计算的特殊规则​​
  ​​末日顺延​​:若第10日为法定假日(如周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不可中断​​:时效不因不可抗力中断,超期即丧失追索权(与诉讼时效不同);
  ​​电子汇票​​:通过央行ECDS系统在线提示,到期日系统自动计算并提醒。
  超期提示付款的法律后果与权利救济
  1.​​权利分层减损:追索权“部分消失”​​
  ​​对前手追索权消灭​​:超期后,背书人、保证人等前手免责(如供应商乙公司不再承担被追索责任);
  ​​对承兑人/出票人权利保留​​:持票人仍可要求承兑人或出票人付款,但需在票据权利时效内主张(汇票为到期日起2年);
  ​​举证责任加重​​:超期后请求付款需证明非故意延误(如提供银行系统故障证明)。
  2.​​超期后的救济路径​​
  ​​民事权利主张​​:
  依《票据法》,持票人可要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未付票款的不当得利(诉讼时效3年);
  ​​示例​​:持票人丙公司超期15天提示付款被拒,起诉出票人甲公司返还100万元货款及利息。
  ​​重新协商兑付​​:
  持票人可与承兑银行协商补办手续,但需双方书面同意(非常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