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票据法》第二十五条,商业汇票的付款日期分为以下四类:
见票即付
定义: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汇票时,付款人需立即支付票面金额。
提示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需提示付款(如未按期提示,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适用场景:多用于小额、高频交易(如超市供应商结算货款),但实践中商业汇票极少采用此形式。
定日付款
定义:汇票载明具体到期日(如“2025年6月30日”),持票人需在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初级会计考点:此类汇票需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否则持票人丧失追索权。
出票后定期付款
定义:以出票日为起点,约定固定期限后付款(如“出票后3个月”)。
示例:A公司2025年1月1日签发汇票,约定“出票后90天付款”,则到期日为3月31日。
见票后定期付款
定义:付款人见票承兑后,约定固定期限付款(如“见票后60天”)。
提示承兑期:持票人需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关键区别:
见票即付汇票:无承兑环节,提示即付款。
远期汇票(后三类):需先承兑,到期后方可付款。
商业汇票的主流类型:远期票据
商业汇票在实践中以远期票据为主:
付款期限限制
纸质商业汇票最长付款期≤6个月,电子商业汇票≤1年。
初级会计试题示例:
企业签发一张出票后6个月付款的商业汇票,其到期日如何计算?
答案:以出票日加6个月,遇节假日顺延。
承兑是核心环节
商业汇票必须经付款人承兑(承诺到期付款)才生效,而见票即付票据无需承兑。
典型错误辨析:
若考题称“商业汇票均需见票即付”,应判断为❌。正确表述为“商业汇票以远期付款为主”。
见票即付商业汇票的存在性与局限性
尽管法律允许商业汇票记载“见票即付”,但其实际应用受限:
与商业信用的矛盾
商业汇票本质是信用工具,出票人通过远期付款获取资金周转时间。若见票即付,等同于现金支付,失去融资功能。
实务中的替代工具
见票即付需求通常由银行汇票、支票或银行本票满足。例如:
案例:B公司向供应商支付10万元货款,选择签发银行本票(见票即付),而非商业汇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