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支票的三大法律特征
1.无条件支付性:见票即付的刚性义务
支票的付款人(银行)必须在见票时支付确定金额,且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行权规则:
持票人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银行需足额支付(如企业开具现金支票支付工资,银行需即时兑付);
例外情形:
若账户资金不足,构成“空头支票”,银行可拒付,出票人需承担票面金额5%的罚款。
典型案例:
乙公司持合法支票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出票人账户冻结”为由拒付→此行为违法,银行需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2.要式性:形式瑕疵导致票据无效
支票的记载事项必须严格符合法定要求:
绝对记载事项:
缺失“支票”字样、出票人签章等任一项即无效(如未填出票日期的支票无法兑付);
补记规则:
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如采购时暂不确定金额,事后补填),但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或提示付款。
3.流通限制性:特定场景禁止转让
支票的流通性受法律严格约束:
现金支票:
仅限支取现金,不可背书转让(如企业发放奖金时开具现金支票,收款人不得转让他人);
普通支票特殊规则:
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后,仅能转账不得提现(如企业支付设备款时划线防止冒领)。
支票的具体分类与经济法实践
1.现金支票:工资发放的专属工具
法律定位:印有“现金”字样,仅用于支取现金。
使用限制:
收款人为自然人时需现场提供身份证件(如建筑公司向工人发薪,工人需持身份证到银行柜台领取);
责任风险:
若遗失未挂失,他人冒领后银行无过错则不担责(适用票据无因性规则)。
2.转账支票:企业结算的标准化载体
功能定位:印有“转账”字样,仅用于账户间资金划转。
背书规则:
可通过背书转让给供应商(如A公司背书转让支票给B公司支付货款,B公司委托开户行收款);
违规后果:
若擅自提现,银行有权拒付并处以罚款。
3.普通支票:功能选择的灵活凭证
特殊设计:未印“现金”或“转账”字样,兼具提现与转账功能。
权利转换规则:
左上角划双平行线后,功能等同于转账支票(如会计误开普通支票后划线更正);
初级会计考试重点:
收款人为单位的普通支票不得支取现金(如超市收取货款后仅能转账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