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是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的核心考点之一​​,也是支付结算法律体系中的法定票据类型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例如某建筑公司向设备供应商采购机械时,直接由银行签发一张见票即付的本票,供应商凭票即可要求银行付款。
本票是什么  ​​本票的核心特征​​在于其​​自付性​​——出票人同时是付款人(如银行本票中银行兼具双重身份),无需第三方承兑即可实现支付承诺。这一特性使本票成为高效、低风险的结算工具,也是初级会计考生分析票据责任的关键切入点。
  本票的三大法律特征
  1.​​自付性:出票人与付款人身份合一​​
  本票的付款责任​​直接由出票人承担​​,无需委托第三方:
  ​​责任主体​​:
  银行作为出票人时,见票即承担付款义务(如餐饮企业申请银行本票支付食材款,银行需当场兑付);
  ​​与汇票的本质区别​​:
  汇票需付款人承兑才生效,本票出票即生效。
  ​​典型案例​​:
  甲公司持乙银行签发的本票提示付款→乙银行不得以“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付,必须刚性兑付。
  2.​​要式性:法定记载事项缺一无效​​
  本票的格式与记载​​必须严格合规​​:
  ​​绝对记载事项​​(6项):
  缺失“本票”字样、收款人名称等任一项即无效;
  ​​金额填写规则​​:
  中文大写与数码金额冲突时票据无效(同支票规则)。
  3.​​短期时效性:2个月付款期限强制约束​​
  本票持票人​​需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
  ​​行权期限​​:
  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如设备供应商超期提示付款,银行可拒付);
  ​​超期后果​​:
  持票人丧失对前手追索权,仅保留对出票人的民事债权。
  本票的具体类型与经济法实践
  1.​​银行本票:银行信用的即期兑付凭证​​
  ​​法律定位​​:我国仅承认银行本票,且限于见票即付:
  ​​使用场景​​:
  企业大额采购时申请银行本票,避免携带现金风险(如房地产公司支付土地保证金);
  ​​初级会计考试重点​​:
  银行本票不可记载付款日期,否则记载无效。
  2.​​实务操作中的权利限制​​
  ​​特殊规则对持票人的约束​​:
  ​​不得转让限制​​: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本票,后续背书无效(同汇票规则);
  ​​部分付款禁止​​:
  付款银行需足额支付,不得拆分付款(如100万本票不可分两次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