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票的三大法律特征
1.自付性:出票人与付款人身份合一
本票的付款责任直接由出票人承担,无需委托第三方:
责任主体:
银行作为出票人时,见票即承担付款义务(如餐饮企业申请银行本票支付食材款,银行需当场兑付);
与汇票的本质区别:
汇票需付款人承兑才生效,本票出票即生效。
典型案例:
甲公司持乙银行签发的本票提示付款→乙银行不得以“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付,必须刚性兑付。
2.要式性:法定记载事项缺一无效
本票的格式与记载必须严格合规:
绝对记载事项(6项):
缺失“本票”字样、收款人名称等任一项即无效;
金额填写规则:
中文大写与数码金额冲突时票据无效(同支票规则)。
3.短期时效性:2个月付款期限强制约束
本票持票人需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
行权期限:
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如设备供应商超期提示付款,银行可拒付);
超期后果:
持票人丧失对前手追索权,仅保留对出票人的民事债权。
本票的具体类型与经济法实践
1.银行本票:银行信用的即期兑付凭证
法律定位:我国仅承认银行本票,且限于见票即付:
使用场景:
企业大额采购时申请银行本票,避免携带现金风险(如房地产公司支付土地保证金);
初级会计考试重点:
银行本票不可记载付款日期,否则记载无效。
2.实务操作中的权利限制
特殊规则对持票人的约束:
不得转让限制: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本票,后续背书无效(同汇票规则);
部分付款禁止:
付款银行需足额支付,不得拆分付款(如100万本票不可分两次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