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培训行业:某英语培训机构与教师签订合同,约定“通过试用期培训后入职”,但教师实际参与授课的日期才是劳动关系起点;
农业合作社:季节性采摘工虽未签书面合同,但自首次下田采摘并领取日薪之日起,劳动关系即成立。
三大判定标准:用工之日的“法律标尺”
1.实际劳动行为
劳动者需实质性提供劳动,而非仅完成入职手续。
反面案例:某科技公司要求程序员参与“项目筹备期”无偿培训3个月,法院认定此期间未形成劳动关系,企业无需支付工资。
2.接受管理约束
用人单位需对劳动者进行考勤、任务分配等管理。
直播行业:某MCN机构要求主播每日直播6小时并扣除迟到罚款,因存在管理行为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灵活用工对比:临时接单的家政保洁员自主选择工作时间,属于劳务关系。
3.报酬关联性
收入需与劳动成果直接挂钩。
跨境用工:某自贸区外籍员工虽未签中文合同,但因按月领取人民币工资并接受绩效考核,法院判定劳动关系成立。
特殊情形:法律适用的“灰度地带”
1.劳务派遣与外包
制造业争议:某电子厂将生产线包装业务外包给第三方公司,但外包员工需穿厂方工服并接受车间主任调度,法院判定电子厂承担用工责任;
平台经济:某网约车司机通过众包平台接单,因算法强制规定服务区域和接单率,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2.非典型用工关系
退休返聘:65岁工程师返聘指导项目,虽签订劳务协议,但因需遵守考勤制度,工伤赔偿争议可能参照劳动关系处理;
学生实习:某高校安排学生到制药厂从事与专业无关的流水线工作,因需完成定额任务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证据留存:如何锁定“用工之日”?
劳动者可通过以下材料证明劳动关系起点:
工资凭证:某奶茶店员工通过微信转账记录证明首月工资发放时间,成功主张入职日期;
考勤记录:远程设计师使用企业钉钉的签到记录,确认实际工作起始日;
工作成果:广告公司文案凭首次提交的策划案邮件时间戳,证明劳动关系建立节点。
法律后果:时间起点的“权益链”
社保缴纳起点:某快递员入职第5天发生交通事故,因劳动关系已成立,企业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双倍工资触发:创业公司未签合同,员工凭工作满3个月的证据获赔2个月双倍工资;
无固定期限合同:某代课老师在同一学校连续工作满1年未签约,依法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